以案释法:夫妻婚内签订的“净身出户”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常言道“婚姻是一座城,城里的人想出去,城外的人想进去”,许多女人做过一个梦,盼望自己遇到良人,携手共度,幸福一生,可美满的婚姻,靠的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若一方愿意,另一方不愿意,可能失去圆梦的机会。
依据《民法典》倡导性规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未能做到的人,婚姻面临破碎,昔日夫妻站上法庭,提出自己对于财产的主张,部分夫妻,甚至会拿出“净身出户”的协议,要求对方履行,那么协议是否有效?
案例一
2016年,王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在甜蜜期,二人签订一份协议,内容约定,“任何一方不能提出离婚,提出离婚的一方,需要净身出户,即若女方提离婚,应放弃分割男方所有房产的权利,反之,男方婚前的房产归女方(王先生婚前有一套房,婚后二人又共同拥有另一套房)。
婚后的日子,不如俩人想象中的甜蜜,2018年,感情破碎后,王先生向法院提出离婚,张女士认为,他们事先有约定,既然王先生主动提出离婚,应当按照协议进行财产分割,那么这份约定是否有效?
案例二
李先生、刘小姐于2006年走进婚姻,共同购置一套房屋、一辆汽车,2015年,李先生在外有人,经常不回家,夫妻感情日渐破碎,为了挽回家庭,李先生亲手写了一份保证书。内容为,“本人背叛家庭在先,在此向妻子保证,如果再发生,就放弃所有财产,净身出户”。
2016年,二人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房屋、汽车、婚后存款、股票、股权等一切财产归刘小姐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2019年,俩人分居,2020年,刘小姐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关于俩人的财产,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分析
“净身出户”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约定一方不带走任何财产,对于这一行为,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关于这类协议的法律效力,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法条中的“婚姻自由”,包含了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属于一项基本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人均不能强迫公民放弃婚姻自由权。案例1中,王先生、张女士的约定为“提出离婚的一方,就净身出户”,从某种程度来说,该协议剥夺了“先提出离婚这一方”的“离婚自由”,因此该份协议无效。
同时夫妻双方想离婚,且就孩子抚养权、分割财产等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时,需要去法院。依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离婚时,夫妻双方会面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一般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无果,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审理时,也有基本的原则,即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根据相关的法律,合理决定。
案例1中的协议无效,那么案例2中的协议是否有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李先生、张小姐的婚内财产分配协议,属于俩人的真实意思,在里面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这份协议是有效的,法院在审理后,确定俩人的感情已经破裂,准予离婚,同时,李先生没有经过张小姐的同意,把车卖掉,需要把卖车的钱还给张小姐。
两个案例虽然均为婚内财产分配协议,但一个无效,一个有效,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约定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后者的协议中,只是清楚的说明,财产该如何分配。因此,夫妻双方在协议时,需要注意约定的条款,不能违背法律,如剥夺一方的抚养权、限制一方的婚姻自由等。
而且,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律一般不支持“净身出户”,但有一种协议,法律是支持的,在《民法典》中有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即夫妻双方,应该用书面形式,对婚前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约定的方式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不过签订协议时,应当谨慎,一旦协议符合规定,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能轻易反悔,如果想反悔,需要证明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存在胁迫,或者欺诈等情况,若无法证明,就难以获得自己的那一份财产。
能够在茫茫人海中相遇,是一种缘分,夫妻双方需要珍惜,若无法确定身边人是否可靠,建议在婚前,仔细考察,不可操之过急的进入婚姻,既然决定踏入,就应该用心经营,确保婚姻长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