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机场劫机案回顾:歹徒打倒空姐,致3架飞机被毁128人遇难
一般情况下,飞机失事在汽车、火车、高铁等交通工具发生事故中的概率是极低的,但一旦飞机失事,那么整架飞机上的乘客的人身安全都将遭到极大的威胁,幸存的可能性也是非常小的。
至今,飞机也不过百多年历史,1903年,世界上出现了第一架飞机,1908年便发生了第一起民用飞机空难,自愿当乘客的美国陆军中尉不幸丧生,而机场的安检工作也是一步步完善的,1931年,第一次劫机事件在秘鲁发生,不过在当时,这起劫机事件并没有引起很大的关注。
而我国第一起公开报道的劫机案是发生在1983年,6名歹徒劫持了中国民航296号“三叉戟”客机,机长被泼汽油,被歹徒用枪指着威胁,但在机长的沉着冷静以及机智应对下,6名歹徒被制伏,飞机上的所有乘客均毫发无损。
值得一提的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随着各国航空事业的发展,以及各国之间的往来愈发密切,因此在联合国及国际民航组织和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先后制定了三个关于反对空中劫持的国际公约,我国则于1971年、1980年分别加入了三个公约。
而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危害民用航空安全或秩序的犯罪包括三类:空中劫持罪、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和妨害国际航空罪。下面我们来看看发生于1990年的广州白云机场劫机案。
1990年9月30日,逃犯蒋晓峰通过关系买到了一张机票,由厦门飞往广州,不过蒋晓峰并不打算前往广州,他计划通过劫机的方式逃往中国台湾。10月2日,身着深灰色高档西装的蒋晓峰是最后一个登上2510号飞机8301航班的乘客,早上6月57分,该趟航班从厦门机场起飞,如果正常飞抵广州机场,只需1个小时。
但飞机飞行20分钟后,蒋晓峰突然拎着一个黑色箱子从16排C座站起,猛地冲向了驾驶舱,声称自己的身上绑有7公斤的炸药,将上前劝阻的空姐打倒后把机组人员全部赶出了驾驶舱,只留下了一个机长。
虽然机长沉着应对,将飞机被劫持的消息发送给了地面,广州民航当局得知该消息时,飞机已飞抵广州上空,而机长在得到“不能起飞”的命令后为稳住蒋晓峰的情绪,在机场上空盘旋。
蒋晓峰只知道飞机一直在飞,心情也越来越暴躁,机长对他说飞机快没油了,已经没法再直接飞往台湾省,但蒋晓峰并不相信,依然以炸药相挟,即使机长表示可先降落到香港启德机场,民航区域管制室也同意到香港加油,并与空中管制部门做了联系,但蒋晓峰并没有同意。
最终,因油料不足,机长驾驶飞机在广州白云紧急降落,蒋晓峰见此,认为自己的逃跑计划失败,心中愤恨不已,对机长实施了暴力,而在驾驶舱内,并没有第二人对蒋晓峰的行为进行制止,即使机长尽力让该架飞机平稳在机场的跑道上降落,但还是无法阻止蒋晓峰的行为,以至于飞机在沿跑道滑行大约300米后机头突然一偏,不可控的朝候机楼冲来,然后撞到了为B707飞机提供电源的电源车,紧接着,一旁的B737飞机被拉起,撞到了B707飞机的前部,使得B707飞机的机头被切断,并且撞倒了B757的机翼根部。
这个过程仅不到一分钟,使得三架飞机被毁,造成128人遇难,其中2510号飞机上,乘客遇难人数为75人,机组遇难7人;B757飞机上,共计有46名乘客遇难。
经对2510号飞机驾驶舱现场勘察,发现了两具尸体,经确认,分别是机长和劫持飞机的蒋晓峰,而在蒋晓峰的身上以及携带的黑色箱子里,并未发现有炸药。
经查明,在劫持飞机前,曾任职某采购站采购员的蒋晓峰以采购货物为名骗取了所在单位人民币共计1.7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蒋晓峰劫持飞机的行为则涉嫌劫持航空器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不过蒋晓峰已经死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该案的发生,让有关部门确立了在反劫机中以保护乘客和飞机安全为第一要义的原则,不再鼓励机组人员和乘客同劫机者正面交锋。
现如今,我们也能够看到机场的安检是非常严格的,这也是为了预防劫机事件,另外,不少乘客会吐槽飞机延误的情况,但人的生命是宝贵且不可逆的,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保障乘客和飞机的安全也是航空公司的职责所在,也正是因为严谨,才避免诸多意外的发生,因此航空公司方面也希望旅客能够给予一定的理解,对生命负责,才有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