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数额累计计算,2016多次受贿数额的计算方法
作者 :芸林 2023-12-22 17:29:18 围观 : 次 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了受贿罪数额的计算。
《解释》规定从两个方面计算贿赂犯罪的数额:
首先,针对小额贿赂的问题,该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于多次收受贿赂而不处理的,应当计算贿赂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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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处理”包括刑事处罚、党纪政纪。据此,受贿人多次接受小额贿赂,虽然每次都不符合《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但经过多次积累达到定罪标准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精华阅读:陈健是谁,陈健受贿案
被告陈建,男,38岁,原北京市委办公厅副主任、市委书记。被告陈建受贿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调查结束后,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审查起诉。1996年5月13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陈建的犯罪事实如下:1993年6月至9月。被告陈..点击阅读
第二,鉴于收受金钱和财产不等于获利的问题,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利用职务之便为客户谋取利益之前和之后,多次收受客户的金钱和财产。接受委托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计入受贿数额。据此,对于那些多次收受少量财物的人,那些符合条件的人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条文】
第十五条多次收受贿赂而不处理的,应当计算贿赂总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在接受委托人的财产之前和之后,多次接受委托人的财产。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计入受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