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60公里员工拒上班并要补偿 法院:支持经济补偿
最近,一则公司搬迁至60公里以外员工拒绝上班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消息引发了广泛的关注。记者获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会如何判呢?网友表示如果这家公司能够充分考虑到员工的利益并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的话,就不会闹到这一步。例如,公司可以提前通知大家,安抚好员工的情绪,而且说明提供交通补贴或者免费安排员工在新的工作地点附近居住,这样员工也能理解。在此希望大家在职场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法律寻求帮助,努力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搬迁60公里员工拒上班并要补偿 法院:支持经济补偿
2016年9月19日,薛某入职常州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可是,前段时间,公司因为租用的厂房被司法拍卖,于是决定搬迁。公司突然搬迁至60公里以外,员工拒绝上班,并且要求公司进行补偿,那么,这样的要求能否得到满足呢?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庭四级法官助理戴强介绍:“由常州新北区搬迁至金坛区的一个乡镇,两地相距比较远,有将近60公里,薛某觉得公司搬迁的地址较远,不利于自己后续继续上班,然后就不愿意到新的厂址去提供劳动。”公司则要求薛某提交书面辞职申请,但是薛某并没有照做,于是公司便停止向薛某支付工资。之后,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戴强分析:“双方之间劳动合同没有正式解除,但是劳动合同已经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基础,因为薛某已经没办法继续提供劳动,也没有提供劳动的意愿,双方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劳动合同履行的僵局。”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搬迁后新旧工作地点相距较远,经济发展水平、周边环境等具有明显区别,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薛某不同意去新的地点上班,实则是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劳动合同因不能继续正常履行形成僵局。公司作为劳动法义务的主要承担者,应当对破解僵局承担更多责任。公司本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然而却未依法行使权利,反而要求薛某自行提出辞职,实际是以此规避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戴强说:“鉴于双方此后并未履行劳动合同,应当视为案涉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而解除的原因是由公司原因所致,公司应当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最终,法院支持了薛某的诉求,要求公司支付薛某经济补偿。
从公司的角度来看,搬迁是一项重大的决策,应当在事先充分考虑和准备的基础上,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需要尽可能地让员工了解搬迁的原因和必要性,以及新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以便员工做出适当的决策。
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采取了强制性的措施,试图让薛某和其他员工前往新地点上班。但法院认为,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薛某的权益,也违反了相关的劳动法规,因此支持了薛某的诉求,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
这种事件再次引起了我们对于劳动合同中的权益保障问题的关注。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双方应该充分沟通,并明确相关的权益和责任,以防止在日后发生类似的争议。当有变化出现时,双方应该及时进行协商和沟通,以达成共识。
此外,也需要加强对于公司的监管和管理。在制定和执行搬迁计划时,应该考虑到员工的合法权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影响。总的来说,这起事件再次提醒我们,劳动合同是一份重要的文书,它关系到员工和公司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因此,在处理劳动合同争议时,双方应该通过协商和沟通来解决问题,以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监管,保护员工的权益,打造更加稳定、公正、和谐的劳动关系。
新劳动法规定公司搬迁员工补偿标准如何算
1、公司搬迁,如果是在本市的话,是不需要赔偿的,也没有补偿。在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继续上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正式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公司搬迁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用人单位需要赔偿,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满半年按一个月补偿;不满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的工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