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顾父母的子女能继承更多遗产吗?法院:支持!
照顾父母的子女能继承更多遗产吗?法院:支持!
判断子女对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不仅仅考虑其是否对父母经济上的赡养,更主要的是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扶助。近日,资阳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
被继承人游某育有五个子女,罗某明、罗某勇系其子,罗某菊、罗某荣、罗某青系其女。其年老时有退休工资,2004年-2008年、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期间游某在罗某明家生活,但游某在年老体弱多病时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跟随罗某勇生活。
2019年6月,游某获得200,000元拆迁补偿款。2021年3月游某死亡。死亡后补发养老保险工资8,362.42元。罗某明与罗某勇因继承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被继承人游某生前并未立下遗嘱,故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虽然在2004年-2008年、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期间游某在罗某明家生活,但游某在年老体弱多病时长达十几年(2008年6月至2020年5月)的时间里跟随罗某勇生活,罗某勇承担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并且赡养老人不仅仅是给付一定的费用,更重要的是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陪伴。
法官介绍,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推进家风建设,根据本案各继承人实际履行赡养义务情况,酌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由罗某勇继承 60%、罗某明继承22%、罗某青、罗某菊、罗某荣各继承6%。
该案中,在被继承人游某年老体弱时,继承人罗某勇对被继承人游某在生活方面承担了主要劳务,如做饭、照顾、护理等,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加之罗某勇与被继承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相互照顾体贴,对年老的被继承人起到了精神慰藉的作用。
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配遗产。为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推进家风建设,案件在分配遗产时酌情调整分配比例,以鼓励子女就近照顾父母,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儿媳可以继承公婆的遗产吗?
儿媳可以继承公婆的遗产吗?是否有人会有这样一个疑问,儿媳和公公婆婆并没有血缘关系,而且法定继承人里并没有提到儿媳,那么儿媳是否能够继承公公婆婆的遗产呢?法慈律师通过真实案例来给您揭晓答案。
案例简介:郑爷爷与徐奶奶生前共育有三子女,即郑老大(女)、郑老二(男)、郑老三(已死亡)。郑爷爷于2002年11月去世,徐奶奶于2011年9月去世,郑老三先于郑爷爷与徐奶奶于1997年3月去世。郑老三与其妻子李某婚后生育一女郑美美,郑爷爷与徐奶奶心疼郑美美,年少就没有了父亲,在郑老三去世后,就留儿媳李某与郑美美跟他们一起生活。李某之后也没有再婚,将郑爷爷与徐奶奶当作自己的亲身父母,一直伺候二老,直至二老去世。
二老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套,二老生前并没有留下遗嘱。在一家人处理好二老的身后事后,郑老大与郑老二认为,郑家二老留下的房子,他们有权继承,凭什么让跟自己家没关系的李某和郑美美住在里面。
他们想将二老的房子卖掉,卖掉的房款平均分成三份,郑老大一份,郑老二一份,郑美美一份。这时李某说她可以同意卖房,但是自己在生前一直照顾二老,也应该继承二老的遗产,卖房子的钱应该平均分成四份,自己也应该拿一份,这样才公平。郑老大与郑老二不同意。四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李某作为郑爷爷与徐奶奶的儿媳,对于二老遗留下来的房屋是否有继承权呢?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在丈夫郑老三死亡后确实与郑爷爷与徐奶奶共同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故可以适当分得遗产。郑爷爷与徐奶奶生前未留下遗嘱,对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郑美美的父亲先于二老去世,由郑美美代位继承其父亲继承应由其父亲继承的份额。故郑爷爷与徐奶奶遗留下来的房屋由郑老大、郑老二、郑美美、李某按份共有。
法慈律师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李某可以继承郑爷爷与徐奶奶的遗产。
那么,儿媳或女婿想要继承公婆或岳父岳母的遗产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儿媳或女婿与公婆或岳父岳母之间的姻亲关系。
(2)儿媳或女婿丧偶的事实。
(3)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其实前两个条件比较容易认定,关键是如何认定儿媳或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一是对老人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抚慰;二是对老人进行了经济上的扶助和供养;三是对老人的赡养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和稳定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丧偶的儿媳或女婿一直与其公婆或岳父岳母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仅可以继承其公婆或岳父岳母的遗产,甚至可以要求比其他继承人多继承其公婆或岳父岳母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