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司法局:案子返回公安局了能取保吗
作者 :珠楠 2023-12-17 11:35:23 围观 : 次 评论
笔者办理的一件案件:犯罪嫌疑人未被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释放犯罪嫌疑人后,进一步解除了取保候审。但数月后,公安机关未报请逮捕,直接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并提交了起诉意见书。是否合法?
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的,应当不予批准逮捕。案件退回侦查机关后,侦查机关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极特殊情况下,侦查机关也有权采取监视居住),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继续侦查。如果经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可以解除取保候审,然后撤销案件。在撤销案件后,侦查机关如果认为仍应移送检察院的,仍可以直接移送检察院,并提交审查起诉意见书。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具体包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六种情形并不包括证据不足而撤销案件的情形。即使没有新的证据,仍可以不提请批准逮捕,而直接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实质上,侦查机关将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罪、是否要起诉的决定权移到了检察院。检察院受案后,如果认为证据仍然不足的,可以建议退补并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或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
可以看出,法律并未禁止侦查机关撤案后重新立案,仍可以重新移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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