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披露“跑官要官”乱象:有人竟然愿花2亿买个副省长
5月23日,权威媒体在官网发表了一篇名为《严防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文章,点名批评了一些官员滥用权力与“跑官要官”的乱象,不想立即引起舆论关注。
文章中点名批评了一大批“跑官要官”的腐败分子,其中不乏一些副省级领导干部,为了谋求职务晋升,盲目结交政治骗子,甚至在普通人一眼就看出是骗子的情况下依然盲目相信,觉得马上就要提拔晋升!
尤为荒唐,花2亿为了买副省长
陕西省国土厅原厅长王登记,在这方面表现得格外荒唐。媒体曝光,这位官至正厅的领导干部曾经斥资上亿元,企图通过“掮客”帮忙升任副省级,并许诺如果升职为省政协副主席出钱1亿、升为副省长出2亿。
2016年10月17日,王登记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什么是“跑官要官”?
跑官要官是干部任用工作中不正之风的一种,指一些人通过拉“关系”,走“后门”,处心积虑地谋取官职和权力的行为!
群众中流传着“要想有进步,常去组织部,要想被提拔,常去领导家”的俗语,坦言讲,所谓的“跑官要官”不是什么新的发明和创造,而是古已有之。
“跑官要官”现象是“官场”腐败的一大顽症。近年来,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一些干部为了达到升迁的目的,千方百计地跑上级领导、跑推荐人、跑选举人,以得到上级的提名,拉到足够的推荐票、选举票。在他们看来,“不跑不送,原地不动;只跑不送,平级调动;又跑又送,提拔重用”,似乎已成为目前当官的“潜规则”。
“跑官要官”行为如何处理?
个人建议:一是即便不存在行贿行为,跑官要官也一样要处理;二是对花钱跑官要官的,虽然视情节轻重,不一定给予纪律处分,但一定会进行组织处理,“不得提拔使用”就是组织处理措施。
法律依据是什么?
《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结束语
不难想象:打算花上亿元来“买官”的人,一旦得逞,会如何滥用手中的权力。因此,任何妄想用钱换权的人,都必然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