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在校被撞身亡小学生疑遭二次碾压
湖北武汉,一小学一年级的小学生在学校自由活动期间,突然间蹲在一辆机动车左前方。可谁曾想,驾驶机动车的语文老师却因没有仔细察看前方路况,导致机动车将小学生撞倒后并将其碾压,最终导致小学生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严重后果。公安民警介入调查后,将涉事老师带回当地派出所接受调查。
谭先生的儿子在当地一所小学上一年级,因父母工作的原因,谭先生为儿子小谭在学校办理了午托服务。根据学校规定,学生在学校午餐后就要午休。
午休至中午1时45分后,学生可以自由活动至2时,之后就要回到课室上下午的第一节课。事发当天中午1时许54分,独自在学校内玩耍的小谭突然蹲在离校门口十多米远的位置处疑似在捡东西、系鞋带。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旁边一辆机动车突然启动将小谭撞倒,机动车两个左轮都从小谭碾压而过后,司机才停车查看,发现自己撞倒小谭后,司机立即拨打120和报警求助。可不幸的是,小谭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后死亡。
据了解,涉事司机是该学校工作了三年多的语文老师,才二十多岁,事发当天中午,老师在学校用餐,没有喝酒。而其之所以会将车子停在此处,是因为其将车子从停车场驶出来后在那等另一位老师,准备一起外出参加学校安排的培训。
目前,涉事老师已被公安民警带回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有网友表示,不可思议!小学的校园内还可以驾驶机动车,而且还是在学生自由活动期间,这学校到底是怎么管理的,学校管理者难辞其咎。
还有网友认为,涉事老师构成交通肇事罪,要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学校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实则不然!刑法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定义,是指司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对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主要或以上责任,且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133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而法律对于道路的定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也就是说,由于学校属于内部道路,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因此,在学校范围内的区域道路上因使用交通工具致人伤亡,不能定性为交通肇事罪。
这就是为什么本案会由当地派出所来负责侦办,而不是交警介入调查的原因所在了。
其次,刑法明确规定,行为人可以或者应当可以预见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可结果却因其因自信或过度自信而造成了有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具体到本案中,涉事老师作为一个成年人,且是有驾照的驾驶员,其应当知道科目一就已经明确指出,上车前驾驶员应当查看车身的情况,且驾驶机动车时也应当注意仔细查看前方路况,可其因自信或过度自信没有做到这一点,并造成小谭死亡的严重后果,故其行为应当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有期徒刑3-7年;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后,民法典1199条规定,无民事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的管理者应当为此承担责任,但其承担责任后可向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第三人追偿。
也就是说,网友们说的没错!学校管理者作为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首先就要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至于其承担责任后是否会向涉事老师追偿,那就是他们之间的事情了。
当然,涉事老师一旦被判处有期徒刑后,那么其教师生涯也会因此而不得不中止。
最后,再次提醒广大网友们,无论你是在哪里驾驶机动车,都务必要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切勿因一时疏忽大意而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