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女子看到男工友随地小便,要求买新衣放鞭炮并给3000元红包
浙江杭州,王强在工地上随处小便,正好被未婚女子李丽看见,李丽过来讨要说法,王强当面道歉,以为这件事到此结束。未曾想第二天李丽报警,两人被带回警局问话,李丽要求王强给她买新衣放鞭炮,后又改口要3000元红包:随地小便太恶心,自己是未婚女人,按照我们老家习俗,需要去除心理阴影!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王强是名建筑工人,初中没毕业就外出打工,平时都是和男工友在一起,因此有些不拘小节,没想到因为一次小意外,竟给自己带来天大麻烦。
事发当天,王强像往常一样,在工地上卖力干活,人食五谷杂粮,必须吃喝拉撒,王强一时尿急,就停下手中工作,想着快点解决个人问题,好继续加快工作进度。
工地上修建有公用厕所,但王强为了图省事,走出工位没几步就停下,找到一处荒地,四下瞅了眼感觉没有人,于是开始小便。
王强因为尿急,没有仔细观察,恰好离他五六十米处,正对着他的方向,李丽和几名工人正在抬钢筋,李丽一抬头,正好看见这一幕,立即冲过来找王强要说法。
王强觉得这根本不算事,虽说被女人看到,但纯属无心之失,并且李丽过来时,他已经提上裤子,于是他随口给对方道了个歉,就返回工位继续干活。
万万没想到,李丽却对此耿耿于怀,第二天李丽报警,并带走警察找到王强,警方表示,要将两人带回派出所调查,不过这并不是拘留,只是正常的案件处理流程。
毕竟李丽已经报警,警方有义务查清事情来龙去脉,派出所里,李丽情绪激动,并向警方控诉称:我还没有结婚,按照老家风俗,看到男人小便十分晦气。
李丽认为,王强随地小便,并让自己看到,坏了自己老家习俗,因此需要赔偿,不仅要放一挂鞭炮,还要买一整套新衣服,然后再发一个红包。
王强见状赶紧解释:我当时就是尿急,为了偷懒所以在空地小便,本是无心之过,李丽的要求着实有点过分,纯粹属于讹人。
可李丽却不这么认为,她告诉警察,自从看到这一幕后,一整晚都睡不好觉,脑袋里都在想这件事,感觉十分恶心,自己提的这些要求,全是按照老家习俗,主要用于去除晦气。
双方各执一词,本是一件小事,却闹至派出所,了解完情况后,民警哭笑不得,但又不得不管,于是让两人自行协商处理。
经过工友们一顿劝说,李丽表示,可以不要新衣服和鞭炮,但红包必须给,并要求王强赔偿3060元,王强迫于无奈答应,并当场支付3060元。
此事曝光后,瞬间引发网友热议,有人调侃王强,这一泡尿可真贵,足足花了3000多;有人认为李丽小题大做,未免过于矫情;也有人认为,随地大小便确实不道德,王强应该受到惩戒。
那么,此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认定处理?
1.首先,此事该不该民警管?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随地大小便十分不道德,但一般情况下并不违法,可本案有其特殊之处,王强当着别人面小便,已经涉嫌违法,属于民警管辖范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
注意,要想适用此条,需要同时符合3个条件:一是公共场所;二是故意裸露身体;三是情节恶劣。也就是说,普通情况无需拘留处理。
公共场所的判断,要结合事发时情况认定,闹市有可能不是公共场所,比如深夜无人时的闹市区,工地也可能是公共场所,比如正在施工的工地,本案中就是这样。
至于到底是不是故意,需要经过调查才可认定,王强称自己是无心之失,但也不排除他具有某种下流目的,就是想让李丽看见。
不过行政处理,必须讲究证据,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无法认定王强故意,不用对王强进行拘留,但民警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李丽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民事上的赔偿,必须于法有据,法律上的债务来源,主要有以下4种:侵权之债、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李丽显然不属于后面3种,唯一可能涉及的是侵权之债,但李丽只是看了王强一眼,并没有遭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而精神损害赔偿,必须达到十分严重的程度才可主张。
李丽看了一眼,虽说她自己觉得很恶心,并反复强调根据风俗要求赔偿,但风俗不是法定事由,因此李丽与王强之间,不具有法定之债。
3.李丽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需要同时符合3个要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等行为;获取被害人公私财物。
李丽以报警相要挟,并成功索要3060元红包,同时符合敲诈勒索的后2项条件,区分是敲诈勒索,还是民事纠纷,关键在于她老家是否真有这种风俗。
若真有此种风俗,无法认定李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李丽瞎编乱造,就是想以此索要红包,则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讹人行为,可以给予相应处理。
对此,你怎么看?你是否有过类似经历?你觉得李丽索要赔偿有道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