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为讨薪爬上9米高大桥,被大爷一脚踹下摔成残疾
广东广州,陈先生为了讨薪,爬到9米高的大桥桥梁上,以引起相关部门重视,桥下围观人员堵得水泄不通。赖大爷趁警员不备蹭蹭爬上桥梁,在众目睽睽之下,一把将陈先生推了下去,摔成九级伤残!
早晨7点10分,正是人们上班的高峰期,原本川流不息的大桥上,却被堵得严严实实。
原来,陈先生为了讨薪, 在毫无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爬上大桥的桥梁。
下面围观的群众人山人海,有人被堵得上班迟到,并大声咒骂陈先生;也有人在下面大声吆喝着,让陈先生快点下来;更有甚者,有人让陈先生快些跳。
赖大爷是一名热心的退休职工,曾在2006年在某大桥上救下一名轻生者,还被当地授予“见义勇为奖”,被奖励1万元现金,奖状一直被赖大爷收藏着。
当天早晨,赖大爷步行从家里出发,准备到某医院看病领药,当看到陈先生爬上桥梁,手拉讨薪的横幅时,他认为这场闹剧很快就会在警方的劝阻下散场,不会阻碍交通,于是没有多管,直奔医院。
到了中午,赖大爷手提着药物回家,看到事情愈演愈烈,下面已经堵了一上午,感觉陈先生事情做得有点过火,“见义勇为”的想法再次冒了出来。
警方在桥上进行了交通管制,请来了谈判专家劝说陈先生,可陈先生始终不为所动。许多被堵在桥上动弹不得的市民,对于桥上的陈先生也颇有怨言。
赖大爷主动找到维持秩序的警员,在做过自我介绍后,希望能够帮助警方解决此事。
执勤民警认为赖大爷年龄大,上去太危险,还有可能让局面变得更难以控制,便拒绝了赖大爷的好意。
可赖大爷却趁民警维持现场秩序之际,猛地一下冲进了警戒区,麻溜地爬上了桥梁,三爬两爬摸到陈先生身后。
陈先生被突然爬上来的赖大爷吓了一跳,赖大爷主动向陈先生示好,并好言相劝陈先生,希望他能主动下来,因为这种行为已经扰乱到公共秩序。
在桥上已经趴了一上午的陈先生,怎么会那么容易被赖大爷三言两语就劝下,不但没有下去的意思,还死死地抱住桥梁。
“下去吧你!”就在大家以为赖大爷还会继续劝陈先生之时,赖大爷趁陈先生不注意,一把将陈先生从9米高的桥梁推了下去。
好在消防人员已经打开了充气垫,陈先生也径直落在气垫上面,警方快速将陈先生带离现场。
而在桥梁上的赖大爷认为自己做了一件好事,不断地向桥下的人群行礼和致意!
可桥下的群众对赖大爷的行为褒贬不一,有人夸奖,有人咒骂,甚至有人愤怒的向赖大爷扔起了鞋子,最终赖大爷在民警的护送下才顺利离开现场。
陈先生被警方及时送医检查,可检查结果不容乐观,幸亏当时有缓冲,他才捡回一条命。
可他的腰椎和右手都已经骨折,被鉴定为9级伤残,如果不马上进行手术,很有可能面临瘫痪的局面。
记者在采访陈先生的过程中得知,他是当地的一个包工头,由于一家公司拖欠他的工程款,他为了制造舆论才选择爬上桥梁。
他根本不想死,没想到碰到赖大爷这么一个人,不仅没要到钱,还落得这么个下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本案,陈先生为了达到自己讨薪的目的,采取极端的方式引起大众关注,造成了交通堵车长达数个小时,已经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不过警方带走的不只是陈先生,还有赖大爷,警方也以故意伤害罪对赖大爷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定罪行为人必须主客观一致,既然警方对赖大爷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那么说明客观上陈先生的伤情已经达到了轻伤以上。
赖大爷的主观在表面上,是想让陈先生早点停止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但深度剖析即可得知,赖大爷作为一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已经能预见他的行为将会给陈先生带来伤害,但仍主动将其推下,导致跳桥者受伤,且伤势在轻伤之上,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因此,赖大爷将面临刑事责任。
不过,依据赖大爷的的行为并不能等同于普通的故意伤害行为,法院会根据其动机,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可能在具体裁量中有所考虑。
笔者点评:用自杀来换取关注不可取,但是赖大爷因一时兴起“代替”警察执法的行为,更引人深思。
亲爱的读者,您怎么看待赖大爷的行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