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女子与前夫离婚后,被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还款30万
浙江杭州,于萍与沈孟离婚后,被银行诉至法院,原因是前夫在银行有一笔30万的欠款,银行认为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于萍却不予认可,并拒绝参与庭审。一审判决作出后,于萍拒绝归还,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对生活造成极大影响,于萍不服申请再审。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均为化名)
于萍是杭州市临平区人,和沈孟结婚多年后,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本以为两人就此老死不相往来,没想到离婚以后,于萍还被前夫牵连。
沈孟在银行有一笔30万的贷款,借款时间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到期以后,银行找不到沈孟,查询其名下,也没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为防止产生坏账,银行电话联系于萍,要求她替前夫归还欠款,可于萍认为此事与己无关,沈孟和自己已经离婚多年,这笔欠款属于沈孟的个人债务。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于萍坚决不愿还账,银行一怒之下,将于萍诉至法院,于萍依旧不愿理睬此事,觉得银行纯粹无理取闹,可一审结果却让她苦不堪言。
由于是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于萍不愿出席,在法律上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审判结果出来后必须服从。
庭审中,银行出具了两项证据,拟证明这笔30万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是借款时间,贷款协议上的借款时间,在两人领取离婚证之前,因此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
二是还款承诺,银行存有一份《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上面有沈孟和于萍两人的签名,其中的主要内容,是于萍承诺愿意和沈孟共同负担这笔30万的欠款。
法院综合审理后,认为这笔欠款,确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于萍应该偿还,但于萍对此嗤之以鼻,即便接到判决结果,也不愿偿还分毫。
直到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于萍才感到诸多不便,一是银行卡被冻结,电子支付无法使用,二是不能乘坐飞机、高铁,出行极不方便,三是信用有污点,自己贷款受限。
凡此种种,让于萍生活受到极大影响,她这才意识到,此事后果有多严重,于萍对此十分不忿,觉得银行纯属找茬,遂赶紧向法院提起再审。
再审中,银行还是一样的观点,针对银行提出的2点理由,于萍一一予以驳斥:
一是借款时间,虽然当时夫妻两人还未离婚,但于萍表示,当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正在协商离婚事宜,这笔借款应属于沈孟个人债务。
二是还款承诺,虽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上,白纸黑字写有于萍签名,并且看起来和她本人字迹相似,但于萍表示,自己从未签过这个字。
于萍的意思很明显,这个字是沈孟伪造,现在的关键争议就在于此,若签字是沈孟伪造,则于萍纯属躺枪,否则这笔债务必须偿还。
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现在银行已经提供证据,《承诺书》上有于萍签名,于萍要想推翻,必须提供更有力证据,为此她特地申请笔迹鉴定。
在双方共同见证下,于萍找出同时期的大量字迹,经鉴定对比,两份签名虽然看起来像,但细节处却有较大差异。最终,鉴定机构认定,签名为不同人所书,即承诺书上的签名是他人伪造。
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债务或者事后追认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的于萍,既没有事后追认,也没有共同签字,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还款承诺无效。
面对这样的结果,银行仍不愿认输,银行认为,即使签名是假的,但只要借钱时两人还没离婚,这笔钱就算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之间身份特殊,即便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也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要综合借款原因、借款用途和感情状况等因素认定。
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款,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本案中于萍到底要不要还钱,要看这笔钱的具体用途,于萍提出,当时两人正在商量离婚,这笔钱她从未见过,更没有用于共同生活。
为证明这点,于萍提供了银行流水,并找来一名关键证人,这人是他们的村长吴凌宇,吴凌宇对于于萍的家庭情况很熟,他作证证明当时这笔钱没有用于二人生活共同开销。
因此法院认定,这笔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再审后法院判决撤销原判,改由沈孟自行偿还30万个人债务。
银行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于萍是否需和前夫共同还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