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女KTV点男模,通宵只给500元小费,被对方扇巴掌并嘲讽
广东广州,21岁的彭女士与2位闺蜜到KTV消费,见一位男服务员长得高大帅气,就要求他陪大家一起喝酒、唱歌。可在结账时,彭女士却被告知需要向男服务员支付500元小费,争执过程中,彭女士被打了一巴掌。
事发后,彭女士以被欺诈为由,将KTV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一赔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彭女士做销售工作,21岁的她性格开朗,闲暇之余常会与朋友一起把酒言欢,畅谈人生理念。
这天,她因为销售业绩突出,被公司管理层提升为业务经理。下班后,兴奋不已的彭女士邀请了2位闺蜜一起到KTV喝酒庆功。
一家KTV的包厢里,彭女士难以掩饰心中的喜悦,大手一挥,点了20瓶啤酒和一瓶白兰地,与闺蜜们开怀畅饮。
紧接着,3人又拿起麦克风,手牵着手,来了一个大合唱,玩得不亦乐乎。
突然,一位男服务员郑某走了进来,很有礼貌地为她们倒酒,并赞赏姑娘们歌声动人,唱得不错。
见对方高大帅气,英俊不凡,彭女士顿时眼睛一亮,朝郑某使了个眼色,要求他坐下来陪大家一起喝酒,唱歌。
美女当前,郑某当然乐意了,况且大家年龄相仿,能聊到一块去,几人接下来玩得更加开心。
深夜11点多,尽管意犹未尽,但美女们回家的时间到了,彭女士走到前台买单,不料在支付3228元的酒水消费之后,店员却告诉她,必须再向郑某支付500元的小费。
彭女士一听怒了,认为郑某只是一个服务员,让他陪喝酒唱歌是看得起他,哪用给什么小费,而且服务员本身,也是为客人服务。
店员表示,郑某的服务是有偿服务,绝不可能是免费,彭女士必须补偿。
你一言我一语,双方彻底闹僵,彭女士狠狠拍起了收银台前的桌子,而店员也不甘示弱,直接扇了彭女士一巴掌。
最后,KTV的保安将两人拉开,事态才没有恶化。但回到家后的彭女士,越想越气,一夜未眠,于是报警。
当着警察的面,KTV的店员也说出了她打人的理由,那就是彭女士充大款,又让郑某陪酒唱歌,又不肯给小费,这让KTV遭受了损失。
警察认为这件事情,彭女士的确存在过错,建议双方和解。谁料,彭女士不愿意和解,她觉得人格受到了侮辱,随后以对方欺诈为由,将KTV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一赔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那么,问题来了,彭女士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向经营者要求三倍的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赔偿。
经核实,彭小姐当晚点了20瓶啤酒和一瓶白兰地,以及一些水果套餐,总共消费3228元,此价格与其它KTV场所消费价格持平。
因此法院认为,KTV的收费较为合理,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郑某作为KTV的员工,拿着老板给的工资,却在上班期间陪客人喝酒唱歌,不去工作,这样就导致其本身的工作量需要找其他服务员来替代。
郑某的行为有一定私心,同时,也确实给KTV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和损失,因此店方有权利要求彭女士进行补偿。
随后,彭女士表示自己让郑某喝酒陪唱,就是图一个快乐,KTV作为娱乐场所,有义务满足顾客需求,而不是趁机敲诈。
法院经过审理后则认为,KTV作为娱乐场所,的确有义务满足顾客需求,但这种需求,仅限于服务方面,比如:开瓶. 倒酒. 送食物等,但没有陪吃陪喝的义务,这也不符合正常逻辑。
在双方争执过程中,KTV店员言辞激烈,还打了彭小姐一巴掌的行为,存在主要过错,并涉嫌故意伤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鉴于彭女士没有明显外伤,因此按照上述法规处理即可。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举证不力,应当承担一切后果。
在这起事件中,故意欺诈与故意伤害是两个概念,完全不是一码事。彭女士因一时冲动以故意欺诈为由将KTV告上法庭,却又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进行佐证,故法院最终驳回其诉求,并判处彭女士败诉,承担本案一切费用。
古人云:酒虽好,但不要贪杯!
彭女士作为销售人员,工薪一族,理应知道工作人员态度的严谨将关乎到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
然而,她却为了一时的痛快,要求他人陪酒陪唱,却又不愿意支付报酬,还将对方告上法庭,这样的行为,只会有损自身形象!
酒不醉人,人自醉!最后,希望广大的女性朋友,出门在外要注意安全,更不要随意找陌生人喝酒,避免一失足成千古恨!
对此,朋友们,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