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偷酒误拿烟油,喝完后中毒致死,家人索赔56万
新疆伊犁,黄伟在烤肉店吃羊肉,期间突然想喝白酒,在老板建议下到隔壁饭店买酒,黄伟直奔储藏室偷拿一瓶,喝完后不久身亡。家人起诉两店索赔56万,饭店却称:他不偷拿烟油就不会死!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均为化名)
黄伟和宁皓是朋友,经常去他开的烤肉摊消费,事发当晚,黄伟在店里吃烤羊肉,突然产生喝酒的冲动,于是他找宁皓要瓶白酒,不过宁皓只摆地摊卖烧烤,店里无法提供白酒。
吃肉不喝酒,让黄伟觉得很郁闷,宁皓表示虽然自己不卖酒,但他和隔壁饭店老板朱强有合作,可以从他家便宜拿酒,黄伟听说有酒十分兴奋,马上起身直奔饭店。
不过到店以后,黄伟并没有去前台买酒,反而偷偷进入储藏室,里面琳琅满目堆满白酒,黄伟偷拿一瓶后藏好带走,返回烧烤摊一人独酌。
喝酒期间,黄伟邀请宁皓一起喝,由于生意繁忙,宁皓只象征性地喝了一口,便继续开始投入工作,万万没想到,黄伟回家次日就身体不适,送医抢救后不治身亡。
经鉴定,黄伟的死因是摄入过量丙二醇,这种东西并不常见,如此离奇的死亡方式,让家人怀疑,黄伟可能遭到他人投毒,于是选择报警。
警方调查后,发现黄伟近期都在家吃饭,只有发病前一晚,在宁皓的烧烤摊喝酒吃肉,宁皓成为警方重点关注对象,但经询问却未发现异常。
警方抽丝剥茧,决定从当晚的食物入手,烤肉是固体,丙二醇混入其中会挥发,因此很快被排除,那么问题很可能就出在白酒上!
烧烤摊本就不卖酒,警方很快找到黄伟当晚留下的白酒瓶,经化验,里面的成分正是丙二醇,根据宁皓供述,酒是黄伟从饭店购买,警方找到朱强了解情况。
可朱强根本不记得黄伟这号人,通过查看监控和消费记录,黄伟确实没有买酒,而是偷偷潜入储藏室,之后返回烧烤摊喝酒,酒是怎么得来的显而易见。
原来,黄伟所喝的酒,是一种特殊烟油,里面的主要成分就是丙二醇,那么朱强作为商家,为何会把烟油混入白酒?难道不知道这种行为,可能会造成人损害吗?
进一步调查发现,这支烟油并不属于朱强,而是他的朋友沈孟的,沈孟把烟油放在储藏室,不知出于什么原因,也不知是什么时候,烟油和白酒混在一起。
两者无论包装还是颜色都十分相似,普通人很难识别,黄伟家人得知原因后,认为烧烤摊主宁皓、饭店老板朱强、烟油主人沈孟都有责任,因此向他们要求赔偿。
但三人互相推脱,并称黄伟是偷酒致死,故拒绝给予任何赔偿,双方协商不下,家人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3人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56万元。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法院会支持黄伟家人诉求吗?
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要想索赔,需符合侵权责任4要件:(1)存在侵权行为;(2)造成危害后果;(3)具有因果关系;(4)主观存在过错。
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在案证据显示,黄伟因丙二醇中毒而死,侵权责任中的前3个要件已经具备,案件争议关键在于宁皓等三人是否具有过错。
家人认为,宁皓、朱强、沈孟都有过错:
(1)首先,黄伟是在宁皓的烤肉摊上出事,并且经他建议才会买酒,宁皓没有履行食品安全义务,具有严重过失,需要承担责任;
(2)烟油是从朱强饭店所拿,作为老板他将白酒和烟油混在一起,没有尽到审慎义务,也要给予己方赔偿;
(3)沈孟作为烟油所有者,明知瓶子上没有标识,却没有进行有效管理,也有一定过错。
宁皓等三人,对此却有不同观点:
(1)烤肉摊主宁皓表示,自己只卖烧烤不卖酒,黄伟之死并非食用他家食物导致,因此未违反食品安全保障义务;此外,他只告诉黄伟可以买酒,黄伟却私自偷酒并误食烟油,黄伟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2)饭店老板朱强表示,黄伟根本不是他的客人,自己没有安全保障义务,而且黄伟私自偷酒,需要为自己行为负责。
(3)烟油主人沈孟表示,黄伟作为成年人,应当辨别出烟油和白酒的区别,即使瓶子上没有标识,但正常人都知道,不能随便饮用不明液体,黄伟却执意为之,本人存在较大过错。
沈孟还提出,黄伟之死是多种原因导致,不排除黄伟在身体出现异常后,自己没有及时就医,因耽误救治导致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伟是自己喝烟油致死,宁皓并未提供不合格食品,因此无需负责;沈孟虽是烟油主人,但他将烟油放入朋友仓库,此后对烟油已失去实际控制,因此也无需负责。
而朱强作为饭店老板,替他人免费保管烟油,却没有合理区分,造成烟油和白酒混淆,没有尽到审慎义务,对引发此事具有一定过错。
不过,本案主要责任还在黄伟,他先是偷拿烟油,又不加辨别痛饮,入口后又没发现,一系列操作下来,导致一命呜呼,自己要负主要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朱强应负30%责任,黄伟本人应负70%责任,判决朱强向黄伟家人赔付16.8万元赔偿金。
对此,你怎么看?你觉得饭店老板冤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