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护动物不等于非法暴力——从苏州猫贩事件看保护动物的正确姿态
3月1日消息,苏州吴中区通报,近日,网传“苏州动物保护组织拘禁一名猫贩,并对其采取暴力殴打、强令下跪等方式进行‘拘禁审讯’”,相关视频在网络传播引发关注。事发后,吴中区高度重视,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经查,李某(男、公司职员、非猫贩),近期多次以领养为名将获取的猫虐杀,并在网上发布虐猫视频、发表挑衅言论,引发部分爱猫人士不满。外地网民牟某某通过该李发布的视频了解到其将于近期在吴中区某商业广场领养幼猫,遂通过网络召集爱猫人士赵某某、李某(女)、史某某、秦某某、张某、支某某等6人(均非苏州小动物保护志愿者协会成员)从多地赶赴苏州,并于2月25日下午在某商业广场将李某围堵。牟某某、赵某某、李某(女)、张某等4人对李某实施人身控制、打耳光、脚踹、侮辱等行为,后将现场视频发到互联网上引发关注。
目前,吴中警方已对李某和牟某某等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调查,将依法进行处理。
1、网友纷纷吐槽,网友提出:“能不能听听人民的声音。该受惩罚的到底是谁?”,也有网友提出:“虐待动物,确实可恨,当严惩!但国家是法制社会,一切应交由警察和法律制裁(除非正在实施的犯罪可以制止),不是某些人能随意定罪的,任何人都不能凌驾法律之上!动保涉嫌非法拘禁、殴打侮辱他人!打着动保的旗帜做一些极端行为,两者皆不是好人!”。
2、下面小编从法律角度来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首先,要明确的是,保护动物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但是这并不等于非法暴力和采取极端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暴力、威胁、侮辱、诽谤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或者依法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对于李某实施虐待动物行为的行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将受到行政处罚。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其他人非法暴力的理由。在此次事件中,牟某某等人采取人身控制、打耳光、脚踹、侮辱等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只有在紧急情况下,人们才可以采取必要的手段来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在本次事件中,牟某某等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必要的范畴,严重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也危害了社会公序良俗。
在保护动物的问题上,需要我们采取正确的姿态。爱护动物是一种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但是这并不等于可以以非法暴力的方式来实现。作为公民,我们应该积极呼吁加强对于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同时也需要积极支持相关的非营利组织和志愿者协会,为保护动物尽自己的一份力量。#法律热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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