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小姨给外甥介绍对象,用小号与外甥“热恋”一年,诈骗61万
这是一个令人不忍直视的事情。发生在江苏盐城,一个男子孙某向自己的小姨求助,希望她可以帮忙介绍一个合适的对象。没想到,小姨竟然将自己“介绍”给了孙某,两人竟然开始了恋爱关系。更不可思议的是,孙某还给小姨汇了61万元的钱款。
孙某和他的母亲在盐城打拼,他一直没有找到适合自己的对象。去年过年的时候,孙某和母亲回到重庆万州,孙某的母亲便向自己的堂妹陶某请求帮忙。陶某是一个做生意的人,自己认识的姑娘也很多,于是她答应了孙某母亲的请求。
陶某开始回忆自己认识的姑娘,想着能否介绍给孙某。她想起自己的朋友杨某,便给孙某看了杨某的照片,孙某非常喜欢,直接说“小姨,就是她了!”。然而,陶某自己因为做生意亏了钱,欠了30多万元的网贷,于是她没有把杨某的微信推给孙某,反而自己冒充杨某和孙某聊了起来。
孙某很快被陶某假扮的杨某迷住了,两人开始谈起了恋爱。陶某一开始拒绝孙某的语音和视频通话,但孙某一直相信这是小姨介绍的姑娘,而且照片又非常美丽,于是他并没有太多怀疑。
感情培养好之后,陶某开始编造各种理由向孙某要钱。孙某并没有过多怀疑,陆续向陶某转账61万元。但随着时间推移,孙某开始怀疑对方的真实身份。他报警后,警方经过侦查,发现真相:陶某一直在假扮杨某与孙某聊天,骗取了他的钱财。
1、网友纷纷吐槽:“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呀”;“”
2、那么该如何对这种行为进行定性和处罚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陶某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财物的,以诈骗论处。”陶某利用虚假身份,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孙某的钱财,其行为明显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陶某的行为应该被定性为诈骗罪。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针对诈骗罪的刑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于陶某骗取的金额较大,情节比较严重,因此,她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处罚。
最后,我们要明确的是,无论是什么原因,骗取他人的财物都是违法行为。诚信是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去违背诚信原则,否则将会面临法律的严惩。#法律热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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