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入住300元酒店,第二天损失30万,纠纷多日无法解决
陕西西安,一男子入住300元的酒店,却没想到第二天损失30万元,后续的事情,更是让人无法接受!
这天,徐先生开车从外地来到西安,由于当时天色已晚,于是便选择去了经常光顾的一家酒店,加上自己经常出入这酒店,因此对酒店的许多方面,也都非常熟悉。
这次徐先生也是跟往常一样,下车之后随手就把车钥匙给了酒店的停车员,让他帮自己把车放在车库里面,接着自己第二天去前台取钥匙就行。
等快速办完登记手续后,徐先生就立马给自己冲了个热水澡,然后叫了一顿简单的晚饭,接着便一觉睡到第二天大清早。
可第二天,一个急促的电话,却让许先生的美梦瞬间被吵醒,电话那头的酒店经理只是淡淡说了句:徐先生您的车给擦挂了一下。
因为平时徐先生也比较心大,听了经理的消息,觉得是自己的车让人家给擦碰了一下,估计也没多大事,于是也就没太放在心上。
等徐先生一觉睡到自然醒后,他又想去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于是收拾了一下,就径直往车库走去。
等徐先生走到车库,面前的景象让他说不出话来,自己掏150万买的车,已经被撞得面目全非了,整个车的前面部分完全被撞得稀巴烂!
看着自己的爱车变成这样,徐先生也感觉有蹊跷,于是向酒店经理质问缘由。
事后徐先生得知,原来是前一天晚上,帮自己停车的小周为了接朋友,于是私自挪用了汽车,可没想到的是,当天晚上由于雨天路滑,小周驾驶的时候出了意外,这才导致了这场事故。
除了私自用车以外,小周没驾照的事情更让徐先生感到后怕,要是在开车的途中撞到人,自己还得负担连带的责任。
虽然小周也表示自己愿意承担修车的费用,可经过汽车专卖店的定损后,维修清单上的价格又再次让小周傻眼了,由于事故的严重性,因此汽车的发动机需要换新,总的价格估计在30万元上下。
面对数十万元的维修费用,像自己这样一个小小的打工仔,就算是不吃不喝也得多少年才能凑齐,因此小周的态度也开始变得有些抵触。
不过和小周的态度相比,经理的态度更是让徐先生觉得难以接受。
酒店表示:由于这个事情是员工私人行为导致,因此酒店不需要承担所谓的连带责任,如果徐先生有任何不满意的地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方面酒店会尽力配合相关流程。
而徐先生则表示:车子被酒店员工私自挪用,酒店方面有管理疏忽的漏洞,因此酒店也确实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那么,作为员工管理方的酒店,是否要对这个事情负责呢?
1、酒店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其管理不善就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为什么徐先生放心地将自己的钥匙交给酒店服务员呢?这就是对酒店的信任,而酒店作为经营场所,具有保障徐先生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车辆就是财产的一种。
酒店就应该对服务员所停放的车辆的过程,对这些钥匙具有管理职责,虽然钥匙是小周拿着开车,但是酒店也难辞其咎,证明了其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责任,应该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2、小周虽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是其私自用客户的车,在职务行为中具有重大过失,酒店可以追责。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网友说:小周不赔,徐先生就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实,小周虽然可恶,但是本案还没有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地步,因为小周私自用车最终导致车辆受损,这是他也不想的结果,只是过失行为,过失毁坏财物不构成犯罪。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服务员小周帮忙停车行为本身属于执行工作,这点毫无异议,而私自将车开走,违反了酒店管理规定,因此服务员的过错行为,其结果应由酒店负责。
对于徐先生而言,酒店侵权了,就应该赔偿,酒店应该先把徐先生的车辆修好,即使出30万或者40万都是应该的,而酒店可以找小周赔偿,因为他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这里的内外法律关系应该捋清楚。而小周没钱赔,酒店可以起诉小周。
3、车辆的损失能否报商业保险呢?
根据保险合同规定,车损险免责条款包括: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案中,小周属于无证驾驶,发生了事故,商业险是不赔的,而徐先生也不能编造虚假的事故情况,否则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可以判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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