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男医生杀害女医生后跳楼自杀,疑因感情
浙江杭州,一名男医生在医院将一名女医生杀害后,跳楼身亡。目前,警方发布通报称,作案的男医生名叫阿某,今年31岁;被害女医生名叫吕某。今年32岁。双方是因感情纠纷而引发的刑事案件。
通报中指出,案发时是2月27日9时38分许,而阿某是在持刀伤人后,就在该医院跳楼的。警方通报中同时还证实,事发当天中午12时35分许,吕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对于阿某的作案动机,网友们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是阿某求爱不成、心生怨恨才这样做的;也有网友认为,或许是吕某做出什么对不起阿某的事情,阿某才会痛下杀手的。
笔者认为,阿某作为一个医生,受到高等教育,应当知道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绝对不能持刀害人,否则一万个理由,都难逃法网。可其却如此偏激,真是辜负了父母多年的栽培,太不负责任了!
2、那么阿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持刀伤人致死,一般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于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持追求或放任的态度。
具体到本案中,通过阿某提前准备好作案工具,且造成吕某当场身亡来判断,其主观目的就是奔着杀人而去的,因此其行为大概率构成故意杀人罪。
3、阿某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仍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注意!即便司法机关不会再追究阿某的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依然会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阿某的作案动机、作案过程等作出结论。而家属则可以根据警方作出的结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条规定的意思是,阿某死亡后的财产视为遗产,一般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但基于其生前有民事侵权行为,其遗产应当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虽然阿某已经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仍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是其承担的责任只限于其遗产范围。
4、医院需要承担责任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种情况应该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须按照工伤死亡的标准来赔,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也就是说,医院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主要是看被害人吕某当时是否在履行工作职责以及阿某是否在上班期间而实施犯罪行为。
最后,冲动是魔鬼!阿某今年才31岁,且拥有一份令人非常羡慕的工作,可其却因感情纠纷,而做出害人害己的犯罪行为!可悲可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