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短视频平台打赏7位女主播6万元,该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今日,孙女士的儿子在短视频平台上打赏了7位女主播6万元多元,而这笔钱是孙女士因为工伤所得的赔偿款。其中一位主播还加了他儿子的好友,表示在平台上帮忙pk完成了任务,还发送了私密视频。
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沉迷于其中。然而,不幸的是,一些未成年人在平台上不仅花费大量的时间,还会被引导或诱导进行虚拟礼物打赏等消费行为,从而导致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那么,未成年人在短视频平台上打赏行为是否合法?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或者提供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产品或者服务;禁止向未成年人推销含有毒害、依赖性药品的产品或者服务。”因此说,主播与平台不应向未成年人推销此类服务或产品,更不应当鼓励未成年人进行虚拟礼物打赏等消费行为。因此,主播和短视频平台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一般认为是不存在的;部分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可能不存在。”因此,未成年人实施的虚拟礼物打赏等消费行为,其效力一般认为是不存在的。短视频平台在接到孙女士的举报后,应该及时处理退款事宜,并且要求涉事主播停止向未成年人推销虚拟礼物等消费服务。同时,平台也应当将此类问题作为常规的监管和管理内容,加强对未成年人进行消费行为的监管。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接触和接受不良信息,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虐待、遗弃、弃养、诱导、教唆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孙女士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职责,对孩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控,防止未成年人接触和接受不良信息,避免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如果孙女士无法有效监管孩子的行为,也应当考虑寻求其他帮助和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求助社会福利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等。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在短视频平台上打赏行为应当受到限制和监管,短视频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护人也应当尽到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管控和监督。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当不断完善,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法律热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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