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空猥亵同样是性侵,无实质接触同样追究刑责
隔空猥亵:“隔空猥亵”是指行为人为满足性刺激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打着“个性交友”“招募童星”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方式进行猥亵的违法犯罪行为。
性侵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对受害人的身体、心理和社会生活都会产生严重的影响。随着科技的进步,新型性侵行为也层出不穷。其中,隔空猥亵这种无实质接触的性侵行为也越来越多地出现。虽然该行为没有身体接触,但其危害性不亚于线下犯罪,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隔空猥亵同样构成性侵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性器官,或者以其他方法满足淫欲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可以看出,性侵罪并不要求有身体上的接触,只要采用其他方式满足自己的淫欲,都会构成性侵罪。因此,隔空猥亵也应被认定为性侵罪。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条规定,无论是线下还是线上,都应该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因此,对于隔空猥亵这种新型犯罪行为,同样应该适用法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隔空猥亵同样有社会危害性
隔空猥亵虽然没有身体上的接触,但其社会危害性却不容小觑。首先,隔空猥亵会对受害人的心理造成极大的伤害。这种性侵行为不仅会让受害人感到恐惧、无助,甚至还会对其产生长期的心理创伤。其次,隔空猥亵会破坏社会公德,影响社会的道德风尚,甚至会引发其他性侵行为的发生。
因此,对于隔空猥亵这种性侵行为,不能轻视其危害性。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该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严厉的处罚。
三、最高检已确立无实质接触
早在2018年,最高检就发布了《关于审理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于无实质接触的猥亵行为视同线下犯罪的追诉原则进行了明确。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无论犯罪嫌疑人采用何种方式实施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等犯罪,只要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该指导意见的发布,为处理隔空猥亵等新型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进一步加强对隔空猥亵等新型犯罪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和社会公德。
总之,隔空猥亵同样构成性侵罪,虽然没有身体上的接触,但其社会危害性不亚于线下犯罪。相关部门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加强对该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严厉的处罚,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和社会公德。#法律热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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