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遭狗撞伤,被认定工伤,法院:上下班中交通事故应算工伤
夏某某为上海某公司员工,事故当天骑电车下班回家途中,突然窜出一条狗与车相撞致其多处受伤骨折。此案中,交警认定夏某某不承担责任,人社局认定其受伤属工伤,但公司不服并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认为,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应算作工伤。
下面小编就法律的角度为大家解析一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损伤、疾病或者死亡。而夏某某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受伤,且交警认定其无责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此,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
然而,公司并不认同人社局的认定,并提起诉讼。公司认为,夏某某受伤是因为遭遇狗撞击,与工作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但法院并未采纳其观点。法院认为,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因为是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此应认定为工伤,与是否存在第三人责任无关。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由保险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率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公布于社会。因此,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对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案例,应依法给予工伤保险赔偿。
此次案件的审理结果,不仅保障了夏某某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情形下的员工提供了司法保护。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员工权益。
总之,本案的审理结果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保护劳动者的精神。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保护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者也应该认真学习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保护自身权益。#法律热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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