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网购4万元大闸蟹,发现少称后索赔40万,法院判决赔1350
山东烟台,黄磊网购4万元的大闸蟹礼券,结果大闸蟹的实际重量与商家承诺的重量打了近对折。黄磊询问客服怎么回事,客服回复道:大闸蟹在运输途中吐泡泡,重量不够是正常现象。
黄磊是一家公司的老总,其本人特别爱吃大闸蟹。每当大闸蟹上市的季节,接待客户,赠送礼品都是用大闸蟹。
看眼又到了大闸蟹上市的季节,黄磊原本想从商场购买一批大闸蟹,可因买的量比较大,一家一家的送客户太麻烦,于是他想到了线上配送。
黄磊选定了某购物平台的销售大闸蟹的商家,该店客服承诺,公蟹4.5两,母蟹3.5两,保证味道鲜美,最重要的是可以客户提供购买码,可以按照客户的要求配送上门。
商家还承诺,大闸蟹绝不缺斤少两,假一赔十,对自己的产品十分有信心。
黄磊觉得这太好了,不但方便了自己,还能保证质量,当即下单购买了4万元的礼券。
因为自己也爱吃大闸蟹,其中一部分礼券黄磊直接让客服兑换成大闸蟹邮寄到自己家中。其余的大闸蟹都一一邮寄给的亲朋好友以及生意伙伴。
黄磊拿到大闸蟹后,煮熟即食,没有考虑过分量的问题,直到一位朋友提醒他,黄磊送自己的大闸蟹分量不足。
本来送礼物给朋友是一件十分高兴的事情,可朋友的提醒让黄磊觉得很羞愧。
黄磊拿出一些刚兑换来的大闸蟹称重,结果不称不知道,一称吓一跳,最重的公蟹才3两,母蟹才1.6两,这与商家宣传的公蟹才4.5两,母蟹3.5两相差太多,特别是母蟹,都打了对折。
一想到买了几万块的大闸蟹都已经把兑换码给了亲朋好友,有不少人已经领回了这分量不足的大闸蟹,黄磊十分生气。
黄磊把称重照片发给客服,请客服给个说法。可客服的解释让人大跌眼镜:新鲜的水产品,都会又水分的流失,我们在发货的时候是足量的,可能是在运输的体重大闸蟹吐水泡泡,才会导致重量的不足。
黄磊听后火冒三丈,他觉得自己的智商受到了碾压,要求客服退货。可客户坚持说,大闸蟹是新鲜的,运输途中因水分流失导致分量不足是正常的,拒绝退货,但是为了黄磊的购物体验,可以给黄磊补偿50元。
客户的一番话,让黄磊更加生气了,几万块我都送出去了,我在意你这50元?
双方经过多次谈判都没有谈出个结果,黄磊便将该店铺投诉到了平台。
就在此时商家又主动找到黄磊解释道:之前的客服已经离职,可能之前的客服与黄磊沟通存在问题,为表示歉意,愿意拿出5000元作为补偿。
黄磊不愿意接受,认为自己在亲友面前丢了面子,只要求退货,双方协商未果。黄磊便将商家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商家履行承诺假一赔十,计赔偿40万元,且购物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属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依照法律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案中,黄磊和商家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并通过邮寄方式交付所购产品,应以黄磊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应由黄磊收货地所在的法院管辖。
根据黄磊在法庭上提供的聊天记录和录音内容来看,黄磊确实在收到大闸蟹后向商家反映存在缺斤少两的问题,且双方据此进行了多次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商家认可存在“几率性”缺斤少两的可能,因此可以认定商家出售的大闸蟹存在缺斤少两这一欺诈消费者的情形。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黄某把大闸蟹的礼券送给了亲友,亲友们并没有把每一份大闸蟹任何缺斤少两的问题都向其进行反馈。
黄某也仅仅能提供出三次兑换的大闸蟹存在质量问题,总价值450元。
黄某对于其他的大闸蟹黄磊无法提供出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因此法院判决商家赔偿黄某1350元。
对于购物平台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也给了明确回复:购物平台作为网络购销平台的提供者,其已经对商家尽到了的基本的审查、监督等义务,且其能提供商家的经营者身份信息和经营信息,所以购物平台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亲爱的读者,您怎么看待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