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人开玩笑将朋友扔下景区阳台,致对方10级伤残被索赔
湖南宁乡,王某、文某、贺某共同出游,王某、文某开玩笑的过程中竟把贺某从阳台扔了下去,致贺某十级伤残。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贺某一纸诉状将王某、文某、度假村告上了法庭。
春暖花开是适合外出旅游的季节,许多景点在春天都会呈现出别样的景象,吸引着众多游客前来观赏,张家界的美景更是美得令人窒息。
王某、文某、贺某等人关系十分要好,2020年3月,几人共同自驾到张家界旅游,并入住在某度假村的旅馆。
3月6日下午,几人在王某入住的房间聊天,贺某坐在阳台的椅子上,王某和文某站在一旁,几人开着玩笑聊着天,心情十分畅快。
在此期间,王某和文某开玩笑称要将贺某从阳台上扔下去,贺某回复道:你们把我扔下去试试。
谁知,王某和文某当真抬着贺某坐的椅子,佯装将其从阳台窗户丢下。
阳台的护栏受到撞击后,竟然发生了断裂,贺某连人带椅子从九米处的阳台摔落了下去。而王某没有站稳也从阳台摔到了马路上。
经过鉴定贺某的身体多处骨折,其中有两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贺某住院后花费医药费8万元,其中度假村预支付2万元。三方多次协调未果,贺某便将好友王某、文某以及度假村都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1、王某和文某是否涉嫌犯罪?
认定一个人是否涉嫌犯罪,要从其主客观一致去考虑。从王某和文某的行为、动机、以及造成王某一同从阳台跌下的后果来看,王某和文某不存在故意伤害的故意,因此不能成立故意犯罪icon。
过失犯罪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本案中王某和文某自认为不可能造成损害结果,最终经却因阳台护栏断裂而造成了贺某受伤的结果,因此应被定性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注意!并非存在过失就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罪名,仅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对于重伤的鉴定必须由公安法医i予以出具鉴定结论。
本案中并未提及贺某对自己的伤情做鉴定,因此无法认定贺某的伤情是否达到重伤的标准。
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王某和文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2、王某和文某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了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的王某和文某以开玩笑的形式将贺某抬向阳台护栏附近,虽然主观上没有伤害贺某的故意,但是客观上确实导致了贺某跌落致伤的后果,二人的行为是导致该后果的直接原因。
文某、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应做好防范。可二人过于自信的认为可以避免该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应对贺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3、度假村是否要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事故发生的阳台距地面9米高,而阳台的唯一防护措施只是木质护栏,度假村作为盈利性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比一般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具备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而案发地的房屋阳台栏杆高度为1.04米,与国家1.2米的标准不符,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度假村应当承担责任。
4、贺某自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贺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身处9米高的阳台,应当能够清晰地认识到在阳台嬉戏打闹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危险,对其自身的安全应当予以高度的注意,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文某和王某将其抬起时,其并未制止和拒绝,还用语言刺激、迎合二人,最终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贺某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此,法院认为,文某与王某作为侵权行为直接实施者,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酌定二人各承担事故30%的责任。
度假村应该在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酌定其对贺某的各项损失承担20%的补充责任。
贺某本人承担20%的责任。
三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的责任比例划分。
笔者提醒:凡事有度,过犹不及。物极必反,否极泰来。朋友之间的相处,适当开玩笑是不可避免,但是一旦超出了限度,不仅会伤害朋友之间的感情,还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