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女子声称被外教男老师多次性侵
湖南长沙,一名女子声称自己在15、16岁时被学校的一名男外教多次性侵。女子还明确指出被这名外教性侵的,不止其一人。目前,该男性外籍教师已经到另外一家学校教学。女子称自己之所以现在才站出来指证该男外教,主要是不想再有与她的受害者,且其认为对于这种人,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女子还提供了其与该男外教的聊天记录,并陈述了这名男外教是如何将其骗至酒店开房、男外教家中,对其实施侵犯行为的。
目前,该男外教曾经工作的某中学回应称,已经注意到该女子所反映的事,并表示正在调查之中。而该男外教现在工作的学校则回应称,已经对其停职处理,并会根据调查结果,严肃处理。
但是,对于两间学校的表态,网友们并不买账。因为网友们认为,如果女子所言属实,那是犯罪行为,学校没有调查的能力,且也不合适。
因此,网友们一致认为,此事应当由公安机关来调理处理,而两间学校应根据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的结果,再依法依规治对该男外教,作出相应的处罚。
1、笔者认同网友们的观点,且法律上确实是这样规定的,即刑事案件必须是由公安机关来负责调查取证,且根据调查结果来决定是否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
2、从法律上讲,只要脚踏中国的土地,不论你是哪个国家的人,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规定。这一点不会因任何国籍而改变,不可能例外,也绝对不会例外!这一点毋庸置疑!
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也就是说,持外国护照在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的,适用中国的法律规定,并承担自己行为的所有后果。不可能会因其是外国人而从轻处罚,更不可能免予刑事处罚。
3、那么该外教的行为,该怎么定性?
首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具体而言,学校及每一位老师都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预防学生受到不法侵害。
也就是说,不论是中国教师,还是外籍教师,只要你是在中国境内从事教育工作,就必须履行教师的职责,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去保护学生不受到侵害。
可该男外教却披着老师的皮,干着与其职责相悖的犯罪行为,并对自己的学生实施了侵害行为,必须受到应有的惩罚!
其次,对于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视为强奸,需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处3-10年有期徒刑,具有多次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经调查取证后,确认女子所言属实,且确实有多名受害人,那该男外教将面临10年以上的刑事处罚。
注意!本罪有两个特殊情形,即有两种不需要以女方被违背意志都可以认定为犯罪的情形:一是女方是未满14周岁的,二是女方是14-16周岁,男方对女方有教育职责的人员。
最后,《强制外国人出境执行措施规定》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罪犯的刑事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副本移交给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换而言之,只要该外教老师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构成犯罪,且被判处有期徒刑,那么其刑满释放后,就会被公安机关依法驱逐出境,不会再有机会再留下来从事教育工作。
4、希望本案能够起到警醒作用。即家长平时一定要教育孩子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论对方是谁,一定要学会拒绝并及时告诉家长,以免受到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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