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一男子在学校门口企图以给零食的方式,猥亵儿童被抓获
11月30日,山东烟台,一男子在某学校门口,以零食诱骗孩子,企图实施猥亵行为,被家长当场发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并将该男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现场视频显示,当时有一名女子说道“不行、不行,绝对不行,不是第一次了!”还有一名身穿牛仔外套、牛仔裤、戴着帽子和口罩的男子,被公安民警控制住并接受检查。
目前,警方发布通报称,事发时是早上8时许,该男子名叫金某,并确认金某是企图以给零食的方式,诱骗一女孩伺机实施猥亵行为未果。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真是胆大包天,居然敢跑到学校门口伺机作案,还好家长发现及时,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对于这种人,笔者认为,没有什么好说的,必须严惩!
2、那么金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罚呢?
金某以零食获取女孩的信任,想必作案对象就是女童。猥亵儿童一般分为两种处罚方式,一种是治安处罚;一种是刑事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5-10日拘留;猥亵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15日拘留。
《刑法》第237条规定,行为人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立案调查,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两点:一是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二是被害人是儿童,没有自我保护意识能力,因此不能以被害人有没有反抗作为定罪依据。
也就是说,只要警方认定金某当时就是意图以给零食吃的方式作案,但被家长及时发现并制止的。那么就是属于因金某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即犯罪未遂的。
3、所谓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欲而不能的犯罪情形。意思就是说,行为人是想要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但因客观原因而未能达成的。
《常见刑事案件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具有犯罪未遂情节的,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等,酌情减少40%以下基准量刑。
注意!是40%以下,并非一定是40%。具体是多少要以法院最终确定为准。
最后,希望各位家长务必要引以为戒!即平时要教育孩子,一定不可以接受陌生人提供的食物,更不可以被食物所诱惑而听从对方的指令,且必须第一时间向家长和老师求助,以免被不法之徒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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