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迈巴赫车主被电动车挡路后,将挡路的电动车藏了起来
江苏徐州,一男子驾驶一辆迈巴赫轿车驶入一条小巷时,被停放在路中的一辆电动车挡住了去路。男子以为车主有急事才临时这样停。可旁边又有一辆面包车停放在那里,一时间男子的车子肯定是过不去的。男子只能停在现场留待,并鸣笛示意停放在路中间的电动车车主,抓紧时间来挪车。
可男子鸣笛几分钟后却仍不见车主出来挪车,男子只好自己下去将车挪开。可男子下车后无意中发现不远处有一辆三轮车停在路边,车上处还有一张帆布。
男子见状,突发奇想,将电动车推过去并抬上三轮车的车尾处,随后还用车上的帆布将电动车盖住。将车盖好后,男子还左右观察了一下,确认不容易被人发现电动车藏在这后,男子才驾车离开。
1、男子此举的目的是想给乱停乱放的电动车车主一个教训,且其行为让网友们议论纷纷。
有网友调侃道“迈巴赫车主是好人啊,不仅把车停好,还将它盖好!”、“孤独的电动车在马路上睡着了,好心的迈巴赫车主却将它抱到床上,还贴心地盖上被子!”
但也有网友表示,电动车车主的行为确实不妥,但男子将电动车放到人家三轮车上,会给三轮车车主带来麻烦的。
还有网友认为,男子可以一人做事一人承当,将电动车丢掉,但不能甩锅给三轮车车主。
甚至还有网友认为,男子的行为搞不好会被认定为盗窃或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而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
2、那么男子的行为真的构成盗窃或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吗?
所谓盗窃是指行为人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实施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所谓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毁坏他人财物并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男子既没有将电动车非法占有的目的,就目前而言也没有做出故意毁坏电动车并造成车主实际上经济损失的行为。因此男子不会被认定为构成盗窃或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
3、如果电动车车主最终因为男子的行为,而丢失了电动车,那就另当别论了!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过错一方需为此承担责任,但如果被侵权人一方也存在过错的,可减轻过错一方的责任。
具体而言,电动车车主将车停在路中间,肯定是不对的,男子可以将其挪开后开车走人,也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解决,但不能将电动车放到别人的三轮车上,否则就是一种过错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男子的行为最终造成电动车不见了,那么从民法角度来说,车主是可以追究男子的过错责任的。但理论上由于车主乱停乱放也属过错行为,因此会减轻男子所要承担的责任。
4、《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意思就是说,如果电动车因此丢了,车主要索赔的金额不能按照当时购买时候的价钱来计算,只能按照电动车丢失时的市场价来计算,且需按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各自承担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男子的做法表面上看是解气,但确实不可取,搞不好还会因此而承担责任!
关注@以身说法!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