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凡一审因强奸、聚众淫乱被判13年
11月25日,北京朝阳,一审法院依法对吴亦凡一案作出宣判。一审法院认定吴亦凡构成强奸、聚众淫乱罪,并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附带驱逐出境;以聚众淫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后,决定对其执行13年。
一审法院明确指出,吴亦凡于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在其住所先后趁三名女性醉酒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2018年7月1日,吴亦凡在其住所,伙同他人组织另外两名女性酒后进行淫乱活动。
1、通过法院的判决,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法院认为吴亦凡强奸罪行具有法定从重情节;
刑法第236条规定,侵犯妇女构成强奸罪的,处3-10年;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应当从重处罚;如具有多次等加重处罚情节的,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而言,由于吴亦凡具有三次强奸妇女的犯罪行为,属于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因此其行为起步量刑就是十年以上。
而根据之前的案情披露中指出,被害人当中有未成年人,因此其行为应当在10年以上的基础上再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法院判处其11年6个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吴亦凡是聚众淫乱的组织者,应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01条明确规定,无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纠集3人或以上进行群奸群宿或者其他淫乱活动的,构成聚众淫乱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从重处罚。
注意!本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者。所谓首要分子一般是指组织者;所谓多次参与者是指3次及以上实施过此行为的。
也就是说,由于案发地点是在吴亦凡家里,且法院已认定是由其发起的,即其是组织者,故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那么附带驱逐出境,又是什么意思呢?
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注意!附带驱逐出境是指服刑期满后,才驱逐出境,这一点大家不要理解错了!
3、《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可在10日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收到上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二审判决。第237条同时还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于提出上诉的案,应当遵循“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具体而言,吴亦凡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通过本人或委托其律师的方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没有新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不能以任何理由对吴亦凡加刑。
当然,如果有可以再从轻情节的,可以撤销一审宣判,并依法作出改判,甚至是发回重审。
但笔者认为,对于影响这么大的案例,一审法院肯定是会认真审理并作出非常严谨判决的。因此个人认为,即便是上诉,想要获得改判的可能性也不大。
最后,事实证明没有哪个圈是法外之地,而且,不论你是否“顶流”,还是持外国护照,只要其行触犯了中国刑法,一律刑事处罚,绝对不会例外,也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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