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男子朝路人泼洒不明液体
11月12日,陕西西安,发生一起令人气愤的事。一名身穿红色衣服女子和一名身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在路上行走时,突然被人泼不明液体。两人反应过来时,只见对方手中拿着一个矿泉水瓶子,但人早已经逃之夭夭。
据发布视频的网友称,事发时是晚上22时许,当时其刚好看见了泼不明液体的人,并将部分过程拍了视频。该网友还称先后有多人“中招”。
现场视频显示,当时一名男子开着摩托车,后面搭载着一名身穿白色上衣、手持矿泉水瓶的男子。而向路人故意泼不明液体的就是后座上的白衣男子。
视频中有一个细节,白衣男子准备向路人泼不明快液体时,驾驶摩托车的男子是故意将车驶近在路上行走群众的。
也就是说,白衣男子此举,事前是与驾驶摩托车的男子沟通过或者说是共同预谋的,这一点很重要,我们后面再来详细说明。
11月13日,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回应称,已接到报警,并已经开始着手调查此案。换而言之,两人到案只是时间问题。
1、有网友表示,两人为什么这样做,我们不得而知,但这种人肯定是坏到骨子里,因此必须要尽快抓获,并严惩!
也有网友认为,现在有些年轻人确实是目无法纪,喜欢无事生非,因此适当予以一定程度的处罚,对其本人及家长而言,或许是件好事。
笔者赞同这个观点。即无论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后果!因此无论两人是出于什么目的,都要受到应有的惩罚!
2、那么白衣男子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从法律上讲,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处罚行为人都必须遵守“罪行法定”这个原则。意思就是说,怎么处罚行为人,要先对其行为进行定性。
寻衅滋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目无法纪、无事生非扰乱公共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处罚;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以寻衅滋事罪刑事处罚。
换而言之,如果两人所泼出去的不明液体对路上群众身体没有明显侵害性的话,将被定性为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注意!应当受到处罚的是两人,而不是一人。
正如前面所说,白衣男子向路上行走的群众泼水时,驾驶摩托车的男子是故意将车驶近来配合其的,即共同预谋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明确规定,共同违反本法规定的,将根据行为人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本条规定明确表示,两人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每个人都应受到处罚。只是在处罚时,应根据每个人所起的作用来确定具体该如何处罚。
换而言之,白衣男子的行为最终如何定性,那么其同伙也将一并考虑在内。只是民警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会根据每个人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来确定。
最后,或许在两人看来,这样做只是“好玩”、“刺激”!但笔者认为,善良的人绝对不会有这种想法。因此对于这种人,必须要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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