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女子敲错门并拨走房卡后,男子追赶导致女子受伤,索赔6万
浙江义乌,刘先生入住酒店时,凌晨1时许,突然有一名年轻女子在敲门,刘先生打开门一看,发现自己根本不认识对方,可女子却声称是刘先生让她来的,如果要让她现在走的话,就必须支付来回车费。刘先生不同意,并准备用座机打电话给前台,叫人过来处理此事。
可不曾想,女子谢某见状,二话不说,拨了房卡就跑。刘先生立即追了上去。双方在追赶过程中,谢某在经过酒店一处斜坡时摔倒在地,导致右脚骨折。事后刘先生报警求助,警方介入调查后,刘先生支付了9000元医药费。
刘先生本以为这事就过去,可谢某却要求刘先生金额支付其医药费30000元,并另外再赔偿其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30000元,也就是说,谢某要求刘先生总共赔偿其经济损失费60000元。
刘先生不同意,声称自己只是追了对方,存在一个过失责任,不可能承担全部责任。但谢某却不认可刘先生的说法,谢某称是刘先生推了她才导致自己摔倒的,而且摔倒后刘先生还踢了她两脚。
刘先生随即予以否认,但谢某却又声称,如果刘先生没有对自己动手,他怎么可能会送她到医院后同意支付9000元医药费呢?
目前,谢某的验伤报告显示其身体所受损害为轻伤二级。而谢某承认其当晚是通过“附近的人”认识一网友并相约见面后,网友发错房间号码,才导致敲错门的。
1、事发后,有网友认为,只要警方没有认定刘先生构成故意伤害罪,刘先生就无需赔偿,而且已经支付的9000元也要谢某退回来。
还有网友认为,刘先生在房间睡觉睡得好好的,谢某来敲门,被要求离开时还抢走房卡。谢某才是始作俑者,因此也认为刘先生无需承担责任。
2、那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刘先生需要承担责任吗?
首先,刘先生要不要承担责任,主要是看其在这起案件中,有没有过错行为。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如果真如谢某所说的那样,刘先生推搡致其倒地,并又用脚踢过其的,那么刘先生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从目前警方没有对刘先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来看,警方大概率是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刘先生对谢某实施过伤害行为的。
其次,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代表不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而言,刑事证明标准和民事证明标准不一样。即刑事证据证明标准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具有唯一性;而民事则是根据社会普遍大众认知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在办理一切刑事案件时,务必要重调查、重证据,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且有足够的证据支撑,才能认定构成犯罪。
换而言之,即便警方没有认定刘先生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不代表其一方没有过错。如果法院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刘先生存在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谢某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话,那也会判定刘先生需要承担责任的。
再次,《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如果被侵权人也存在过错行为的话,那么就可以减轻甚至是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即便要求刘先生承担责任,也不可能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正如网友所说,明明是谢某敲错门在先、拨卡就跑在后,其行为也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肯定要减轻刘先生一方的责任。
最后,《民法典》第1198条同时规定,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酒店作为经营者其一方有义务,根据治安管理规定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并核实清楚来访人员是要找谁的情况下,才能放行。否则就是存在过错行为,也应当要为此承担责任。
综上而言,如果警方不能认定刘先生构成故意伤害罪,那刘先生最多就是承担民事责任,但这个责任肯定是次要责任,因为根据本案案情来判断谢某的过错责任更大,当然还包括酒店一方的过错责任。
有网友还认为,刘先生在房卡被拨走后,追赶谢某,只是为拿回房卡,所以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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