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城管协管员向5名商户收4000元保护费被开除
必须严惩!陕西西安,一名城管工作人员因向商户收取保护费,被工作人员单位开除处理。据报道,市民王先生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称,当地街道的城管中队协管员冯某利用工作便利,以不交钱就会将商户的东西收走为要挟,要求商户将钱财支付至其本人或其指定的账户上,以此牟利。
主管部门回应称,市民王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属实。经查,冯某从今年2月至6月期间,通过上述手段向辖区内的汉中热米皮、户县软面等5家商户收取了1至2个月保护费4000元。
目前,主管部门发布通报称,已督促冯某的工作单位对冯某作出开除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追责处理。且责令冯某将违法所得4000元退还给相关商户。
事发后,网友们纷纷愤慨地表示,城管的职责是维护好正常经营秩序,可不曾想,冯某却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来逼迫老百姓交钱,必须严惩!
也有网友表示,不敢相信在如今这个社会居然还有人敢收取保护费,而且还是穿着制服并利用手中的权力去威胁商户支付。简直是无法无天!
还有网友认为,对于这种行为,绝对不能和稀泥,仅仅是开除处理,必须追究冯某的刑事责任,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
笔者赞同这个观点!任何人触犯到人民群众的利益,都绝对不能姑息,必须依法从严处罚,维护法律的尊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真正意义!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冯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首先,刑法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恐吓或要挟手段,致使被害人被迫支付钱财2000元以上数额较大或者3次实施过此行为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具体到本案中,冯某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以不交钱就要强行收走商户的财物为要挟,就是使用了威胁、恐吓手段,逼迫5家商户向其支付钱财的行为。故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不论是从冯某违法所得4000元属数额较大来看,还是从其多次实施过此行为的情节来讲,冯某之行为均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其次,刑法第266条规定得很清楚,构成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意!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必须从重处罚。
最后,《刑法》第64条同时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换而言之,只要警方认定冯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其所犯罪所得4000元,就不是责令退还,而是必须依法追缴,并依法返还给5名被害商户。
最后,笔者认为,为了体现公义,主管部门绝对不能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必须从重依法处理冯某,维护主管部门的公信力,还被害商户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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