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一母亲为孩子出头,用单车砸对方孩子并殴打家长
“太吓人了!”10月31日,山东济宁,某小区的几位宝妈都带着自己的孩子,来到小区的滑梯处玩耍,有些孩子玩滑滑梯,有些孩子则骑小朋友玩的自行车,孩子们玩得不亦乐乎。可突然间有两个小孩却发生了小矛盾,其中一名灰色上衣的宝妈见状,觉得是对方的孩子不对,自己的孩子受委屈了,必须要为其出头。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这位灰色上衣的宝妈不停在指责一位身穿黄色上衣的女子。过程中,这位宝妈拿起孩子的自行车直接扔向对方,并狠狠地砸中了站在原地的一位孩子的头部,孩子被砸中后,应声倒地,并嚎啕大哭。
旁边一位身穿黑色上衣的女家长见状,立即上前去扶被砸倒在地上的孩子,并询问他有没有事。可即便如此,这名所谓的宝妈仍然喋喋不休,继续指责黄色上衣的女子。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事后黄衣女子站在不远处拿着手机时,那位灰色上衣的宝妈拿起一把沙子扔向对方,随后上前不停击打黄衣女子的头部,黄衣女子没有还手,不断地后退、躲避并试图挣开对方。
另外一段现场近距离的视频显示,这位灰色上衣宝妈将对方按在一张长椅子旁边后,不停撕扯其头发,黄色上衣女子试图站起来,但奈何力气不如对方,很快就又被对方扯着头发推倒在地,随后还被对方骑在自己身上。
物业公司说,他们发现后第一时间上前拉架,并制止灰色上衣的宝妈继续施暴。物业公司还说,他们没有执法权,只能将两人交给派出所民警处理。
据当地派出所民警回应称,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处理此事,并会根据法律规定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罚。
1、事发后网友们一致认为,孩子玩耍过程中,闹点小矛盾是再正常不过的事,而且,孩子转身就会忘了此事,并继续愉快地一起玩耍。可不知道为何到了这位宝妈处,就变成非要和对方家长,打一架才能解决的大问题了。
对此,有网友还调侃道,这位宝妈的初衷是为自己的孩子出头,但不知道这位宝妈动手前,有没有问过自己孩子的意见。
笔者认为,孩子之间闹点小朋友之间的矛盾,确实是很正常的事,即使是孩子动手打起来了,作为家长拉开并教育引导即可,绝对不能上升为家长之间的矛盾,更不能据此出手打人,否则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这位出手打人的宝妈有两次违法行为,但只处罚一次。具体而言:
首先,不论宝妈拿起自行车扔向对方的主观目的,是想砸孩子,还是想砸黄衣女子,但其用自行车砸孩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
其次,无论是现场视频,还是监控视频,都拍得很清楚,宝妈先是不停击打对方的头部,后是不停撕扯对方头条并骑在对方身上,这也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没有异议。
最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如若具有伤害未成年人、老人等情节的,处10-15日,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所谓情节较轻的,一般是指伤害一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获得当事人谅解等情形。
也就是说,由于这位宝妈前后伤害了两人,且其中一人还是未成年人,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将会被拘留10-15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3、除了治安拘留外,这位宝妈同时还要赔钱。
《民法典》明确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医药费、检查费、误工费等一切经济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不论是殴打他人,还是故意伤害,只要是违法犯罪行为,民法均评价为过错行为。
换而言之,由于这位宝妈的行为属于过错行为,且同时侵害了两个人的民事权益,因此被砸伤的孩子及被打伤的黄衣的所有经济损失,均应当由其承担。
最后,相信每位家长都会毫不保留地对自己的孩子好,不想让孩子受半点委屈。但笔者认为,任何事情都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
因此对于委屈,我们一定要以社会普遍认知来作为标准,切勿被溺爱而蒙蔽双眼,并做出违法犯罪行为。否则法律必定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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