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三次入室盗窃100多瓶茅台酒,被判十年三个月
湖南长沙,因盗窃被处罚过4次的男子祖某,仍然不思悔改,遂又来到某小区内寻找作案目标。可狡猾的祖某来到该小区后,即便发现作案目标后,也没有马上动手作案。而是先撒网式地,在疑似没人居住的房门处,塞一张小卡片。两天后,只要发现小卡片没有掉下来的,才是其最终作案目标。
事发当天凌晨1时许,祖某带着各种作案工具,来到之前被塞过小卡片,并确定无人居住的小区一户人家后,使用作案工具非法入室。可让万万没想到的是,这户人家处居然存放有大量不同品种的茅台酒。
这让祖某大吃一惊,其判断这应该是别人的仓库,但同时让他头疼的是,这么多的酒他自己根本搬不动。为了一次性能搬走更多,祖某遂来到该栋楼房的消防通道处寻找工具,结果真的在楼道处,被其找到一辆平板车拖车。
随后祖某用该拖车一次性拖走23瓶茅台酒。接着的两天时间内,其两次回到该小区,并用同样的方式,偷走了109瓶茅台酒。其中包含几瓶贮藏了30年、15年和16年的高价茅台酒。
作案得手后,祖某为了销赃还用网络软件叫来一部货车,将盗窃得来的部分茅台酒装车,并送往各处。
被害人十几天回到小区并发现茅台酒被人一扫而空后,立即报警求助。最终,警方将还未出售的84瓶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认定涉案价值56万元。
1、不得不说,祖某实在太狡猾了,但同时其也太大胆了,居续敢连续3次回到作案现场,并若无其事像搬自己家的东西一样,多次偷走100多瓶价值连城的茅台酒。对于这种行为,必须严惩!
2、从法律上讲,祖某趁被害人不知情时,非法入室并盗窃他人财物,构成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没有异议!关键是其行为该如何量刑。
3、对于盗窃行为的处罚,司法解释规定得很清楚,首先将以情节评价,即具有入室盗窃、多次盗窃等情节的;其次将以盗窃所得价值来评价,即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将分别处3年以下、3-10年、10年以上均并处罚金。
湖南地区数额犯罪认定标准同时还规定,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分别以2千以上、5万以上、50万以上为认定标准。
也就是说,由于警方已经认定祖某盗窃所得为56万元,因此其行为起步量刑就是10年以上,并处罚金。
4、但是,法院认为祖某有可从轻情节:
第一、追回被害人被盗的84瓶茅台酒,及追回祖某
销赃所得14万余元,减少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第二,祖某到案后,能够主动认罪认罚,可以酌情考虑从轻;
第三、祖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指认销赃地点、销赃对象。
综上,法院认定祖某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5、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盗窃所得的130多瓶茅台酒中,经鉴定有两瓶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但仍被警方按实际价值认定为盗窃所得。
也就是说,从刑法角度来讲,不论行为人盗窃的是真假还是假酒,只要是公私财产,就以盗窃论处,只是鉴定盜窃的价值有所不一样而已。
当然,如果被害人将假酒拿到市场上销售,那被害人可能就会被行政处罚。但是,这也不影响本案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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