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试用期未通过,员工推迟离职时间后起诉公司违约,法院判了
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我们做任何事,其实都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你在不断地考量对方最终决定是否接受时,其实对方同样也对你进行筛选,只有达到双方利益的契合,才会存在“双向奔赴”的情形。
而这在职场中体现的最为值当明了。身为求职者的我们在考虑所选公司的薪资、福利等待遇的时候,招聘的一方同样也在考量同等条件下,应聘的我们是否与他们的付出存在对等。自由双方都认同之后,才会互相签订劳动合同,正式成为利益关系。
这中间的相互考量,就是我们俗称的试用期,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会有一个更深的了解与选择,而试用期时间的长久则与日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息息相关,这一点在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也就是说,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量的时候,如果根据各公司的评判标准,能够证明该劳动者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试用期这段时间内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相关条例,但在2020年却发生了这样一条令人匪夷所思的事件:因试用期未通过,员工请求推迟离职时间后,竟起诉公司违约。这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
事情经过
王晓晓于2019年9月3日成功入职该公司,双方在入职之初就签订了相关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月薪资为4.3万元,且从入职之日开始的6个月内,都是属于试用期。彼时的王晓晓对这份合同并不存在其他争议,于是便互相签订了一式两份的合同。
然而,在试用期内,经过用人单位对王晓晓的综合考察,发现王晓晓的相关专业素养并不符合公司的相关录用条件,于是在2020年2月18日,正式通知王晓晓并未通过试用期,且要求她在三天内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这对于王晓晓来说,显然有些手足无措,自己工作了这么久,突然通知自己试用期不予通过,无法接受的王晓晓担心失业没有收入来源,于是在人事通知截止时间的最后一天,也就是21日,王晓晓与领导进行商议,将最终时间推迟到3月31日。
同时公司也考虑到王晓晓手上确实还有相关业务并未收尾,考虑到彼此双赢,公司在收到王晓晓请求推迟离职时间的申请之后,当天便给予了相关回复,并以电子形式提供了《协商解除协议》,其中还明确了用人单位与王晓晓在3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已经工资结算到2020年3月31日止。
然而当公司要求王晓晓在3月15日之前交接相关公司物品的时候,却在此时出现了意外。王晓晓不仅拒不办理相关交接业务,同时在2020年4月7日申请劳动仲裁,并一口咬定是公司违约,不仅要求恢复公司与自己的劳动关系,甚至还要求用人单位正常支付自己4.3万元的工资。
原来,在公司与王晓晓签订协议的时候,刚好正值疫情期间,而她则正好借助这个以特殊情况,并未当场与公司人事进行交接,而是自行打印并将相关材料放到了保安室中,事后则以并不是本人亲自签署为由,发起劳动仲裁。
由于在劳动仲裁中并未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时,心有不甘的王晓晓直接上诉到法院。那么这起试用期未通过,员工推迟离职时间后,起诉公司违约,法院判了?
以案说法
从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来看,只要是劳动者过了试用期之后,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劳动者是可以请求获得相关的经济补偿的。本案中的王晓晓正好就是利用了这一法律漏洞,故意推迟离职时间,随后在起诉公司违约。
但有一点她却忽略了,不管做任何事都是讲究证据的,空口无凭并不足以成为有利的证据。针对于她以并非本人签字的协议,来表示对公司辞退自己的行为并不知情,这显然说不过去。
从用人单位提供的聊天信息,以及公司给王晓晓网上发的相关协议,其中不仅规定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同样也明确了结算工资的时间。而王晓晓对此并不存在任何异议,并且还对该协议进行回复是,甚至还告知给人事,自己将材料放到了保安室中。
以上行为来看,王晓晓不可能对公司在试用期间内辞退她的时间并不知情。由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充足,足以证明王晓晓对所有行为都知情,最终驳回了王晓晓的上诉,并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解除,也就无需对王晓晓存在任何赔偿。
结语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让我们利用法律这个途径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让我们无所不用极其,去钻法律的空子从而达到自己获利的目的,只能说王晓晓这些行为下来,不仅一无所获,甚至还有可能因此失去自己信誉,在未来求职过程中,毕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