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老人擅入民宅捡废品摔伤,家属向户主索赔17万元,法院判了
“老人因频繁乘电梯,被物业按次数催收3万元电费”一事上热搜以后引起了广泛热议,很多人觉得匪夷所思,乘电梯还得按照次数计算?这老人也太冤了!但当大家得知老人频繁乘电梯的原因以后,又觉得不那么同情她了。
因为这位老人之所以频繁乘电梯,是因为她虽然不穷,但每天都出门捡废品,废品堆满了负二楼,以至于负二楼到处都是蟑螂、老鼠,物业让老人当天收当天卖掉,老人不听,总是把她觉得值钱的废品通过电梯运到她所在的楼层,然后又堆在门口......
所以物业想要以这种方式逼她放弃乱堆乱放废品,虽然物业的方式不可取,也非合法行为,但足以说明人们对这种行为深恶痛绝,很多人也对此感同身受,因为几乎每个小区都有这么一个老人,一门心思捡废品,完全不管他人是否受害。
北京房山区也有这么一个老人,即乔大爷,乔大爷年近七旬,平时没什么事就喜欢到处捡废品,尤其喜欢去工地、装修现场捡废品,因为这些地方的废品总是比废品场里的更有价值,可是这些地方都比别的地方危险,总有人劝阻乔大爷,乔大爷却不听,于是悲剧发生了。
2020年5月乔大爷在废品场里翻废品的时候,正好遇上附近装修工人倾倒废品,于是乔大爷就跟在装修工人身后,跟着到了装修现场,正是某小区某单元101室,当时装修工人背对着房门忙着装修,乔大爷悄悄进屋,谁也不知道。
直到大家听到一声沉闷的声响,然后有老人呼救的声音,他们才知道乔大爷从门右侧的楼梯洞摔到了地下室,众人连忙叫救护车,然后把乔大爷抬到了门口,随后乔大爷被送往就医,但即便众人再及时,医生医术再高超,乔大爷所受的伤害也不可逆。
最终乔大爷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伤残分级时一级到十级其实是由重到轻,所以乔大爷虽然受伤,但是伤势也没有太严重,可是乔大爷很不甘心,怎么捡个废品,还弄得自己住院了,还要花钱!他就想找人为他承担这笔钱,于是把101室的业主楚先生告上法庭。
乔大爷声称这间房子之前是小区供暖公司办公地点,他之前来过几次,都没有受过伤,这一次之所以受伤是因为楚先生装修导致出现了楼梯洞,而他不知道,以至于他不小心摔伤,所以业主楚先生需要赔偿他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
且不说乔大爷受的伤是否需要索赔17万元这么多,先来说一说楚先生是否要背上这从天而降的“黑锅”?在他人家中摔伤然后索赔的案例其实不少,但是纵观成功索赔的案件中,只在两种情况下,受害者的主张曾被支持。
这两种情况一是业主邀请亲戚朋友上门观赏新房,结果对方因为业主装修不完善,且没有尽到提醒义务而受伤,这时候受害者可以赔偿,并且主张会被支持;二是业主对受害人存在暂时照看的义务,但未能尽到照看义务,比如姑姑和侄子。
像乔大爷这种不请自来,然后自己没有察觉到危险而受伤的情况,主张很难被支持,即使简单以过错原则归责,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乔大爷的主张也毫无依据。
过错原则看的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该案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楚先生并不在现场,装修工人只是正常装修,与乔大爷甚至没有任何言行接触;楚先生和装修工人也不存在主观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其受伤的过错。
既然都没有违法事实,不存在主观过错,当然也不存在违法行为或直观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即使乔大爷确实受伤,但因为其他几个要件无法成立,所以不能认定业主楚先生存在过错,自然业主楚先生也不应该赔偿。
法院综合双方的陈述和证据,认为乔大爷是擅自进入楚先生家中,因其不慎而受伤,楚先生并不存在侵害其民事权益的行为,装修工人并未与之有过任何争执,反而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乔大爷也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楚先生和装修工人存在过错,因此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最终乔大爷不仅没有捡到多少废品,还导致自己受伤,当然最郁闷的还是楚先生,楚先生是万万没想到坐在家中还会收到法院传票,好在法律到底是公平公正的,只会以事实和证据为准,没有让楚先生接下这个天降黑锅。
也希望有的人不要再干这种损人不利己的事情,捡废品固然可以赚到钱,但不作任何防护去翻废品堆,是很容易让自己受害的,毕竟老人的免疫力早已不比壮年人,而且有些地方比较危险,常常导致不是自己受伤就是他人赔偿的结局,其他人又何其无辜,要为一个人的不讲卫生和不负责任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