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16岁少女被拐深山三年,获救后竟舍不得丈夫,因过得太幸福
常言道,“缺爱的人,无主观分辨爱的能力”爱是阳光,可以温暖人心,产生幸福感,缺爱后,容易陷入无尽的黑暗、自我怀疑中。一旦有人伸出手,愿意给予关心、疼爱,缺乏爱的人,会感激涕零,丧失基本的思考能力,忘记提供爱的人,曾伤害过自己。
2011年,一位被拐卖深山3年的少女被解救,获救时,她痛哭流涕,紧抱住买家,舍不得离开丈夫,原因是,过得太幸福。站在一旁的女孩父亲,面露尴尬,无奈搓手,不知道怎么办。3年间,他未睡过一个好觉,一直奔波在各个城市中,寻找女儿的下落。
如今,父女见面,他喜极而泣,想带女儿回家,开始新生活,谁知,女儿抱住买家,不想回去,他的心中泛起苦涩,想起女儿被拐卖的原因,心里更加难过,这对父女之间,发生过何事?16岁少女被拐卖的背后,是否有隐情?
不苟言笑的父亲
小玉和父亲生活在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玉父是个不苟言笑、不懂得表达爱的人,面对女儿的逗乐耍宝,他总是严肃的批评道,“太过随意”,可脸上偶然展露的笑容,已暴露真实内心。当时的小玉,是个小女孩,不懂得观察表情,只能听到父亲严厉教导,渐渐的,心生惧意的她,认为父亲不爱自己。
进入青春期,同龄女孩开始打扮,经常穿着漂亮的衣服,精致的鞋子出门聚会,小玉心生羡慕,小心翼翼的走到父亲面前,说出心愿。父亲面露不悦,认为女孩过早喜爱打扮,是一件不好的事情,再次严厉批评道,“应该把心思,放在学习上。”小玉低下头,转身离开,心中更加肯定父亲不爱她。
看到女儿落寞的背影,玉父长叹一口气,四周环顾,略微有些破旧的家,以他们的经济条件,除去一日三餐、上学费用等必要支出,很难支付其他的账单,可深爱女儿的他,还是决定省吃俭用,帮女儿达成其中一个心愿。
叛逆的少女
不知道父亲内心真实想法的小玉,回到房间,躺在床上,默默流泪,脑海中,不断的浮现出父亲多年来批评她,以及同龄人炫耀她们父亲的场景,内心逐渐产生怨恨,为什么我的父亲不爱我?
正值青春期的孩子,有一个特点,容易产生逆反心理,小玉就是其中之一。之后,面对父亲的批评,她开始反抗,不愿听话。玉父恼羞成怒,文化水平不高的他,固执的认为,“棍棒底下出孝子”,朝女儿举起手...被打的小玉,哭着跑出家,父女间的隔阂再次加深。
某天,小玉得知一个消息,“她是被领养的孩子”,顿时,耳边嗡嗡作响,“我不是亲生的,所以父亲才打骂我,不爱我”,多年来的疑惑,得到答案,内心的委屈、怨恨一同迸发,她收拾行李,离家出走。
被拐卖的16岁少女
离开家的小玉,靠着做体力活,勉强维持生计,身心疲惫的她,偶尔看到街边,相处融洽的父女,孤独感从心中升起,渴望得到关爱。恰好,小明等人出现,给了她温暖,渐渐的,她对小明等人产生极强的信任感。
一次,小明等人告诉她,“我们打算去外地赚钱,一起走?”赚钱都能想到自己,小玉心生感动,立刻收拾东西,表示愿意离开...2008年,她被曾经信任的人,卖到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的邢家。
最初,邢家没收手机,对她严加看管,不准出门,直到2009年,她生下儿子,邢家人的看管逐渐懈怠,不仅会给零花钱,还会做美食。渐渐的,她对心中对邢家的恨,烟消云散,取而代之的,是感激。
邢家人的“爱”、孩子的出生,让她体会到父亲的不易,心中的思念越发深沉。2011年,她向丈夫撒娇,得到可以暂时玩手机的准许,趁此机会,她利用微博,向电视台求助,于是,出现本文开头的一幕。
小明等人,利用小玉的信任,将其拐卖,涉嫌拐卖妇女罪,依据《刑法》规定,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据相关人员表示,警方已经锁定范围,很快,就能将人贩子逮捕归案。
小玉身为公民,拥有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邢家把她当成商品购买,已经QF她的权利,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依据《刑法》规定,犯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收买妇女,与拐卖的妇女的人,同样令人愤怒!但被害人小玉,对邢家,只有感激、不舍,她哭着表示,“他们生病,都不愿去医院,只想省钱,让我花”。从这句话可以知道,一直缺爱的小玉,认为邢家给予她的是爱,以前带来的伤害,他们已经用“爱”弥补。
站在旁观者的角度,邢家的“爱”不是爱!如果他们是一个懂爱的人,就不会收买小玉,让玉父伤心难过,破坏他们的家庭!同时,小玉的思想令人不解,被拐卖至邢家待3年,因为对她好,就不舍。父亲养她10多年,日夜辛劳,无私付出,却怨恨。可见缺乏爱的她,丧失了对“爱”的定义、判断力。
幸运的是,小玉及时醒悟,离开邢家,回到自幼长大的家,出发前,她哽咽的说道,“孩子留在邢家,婆婆、丈夫等亲人都会疼爱他,可父亲只有我一个”,希望他们回去后,能够解开曾经的心结,重新开始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