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盗窃却被户主侵犯,他们各自涉嫌什么罪?
有这样一个民间小故事,相传很久以前在一个镇上有两个小混混,这两人觊觎当地一个土财主家的大公鸡已久,一直都想将其抓来烤着吃,于是有一天两人一合计就弄来了一把米,放在酒里让那只大公鸡吃下去,公鸡吃醉之后两人真就把鸡抓走了,但是后来大财主追过来,两人只好丢下鸡悻悻而逃,不仅没有吃到鸡,还丢了一把米,而且两人再也不敢回到这个地方了。
这就是“偷鸡不成蚀把米”的由来,人们后来常用这句话形容有些人想要做坏事,但是最后坏事没做成却还让自己承受了损失的情况,生活中这种例子也是屡见不鲜,不过有时候丢的这把“米”还比较小,有些人却是为了“偷鸡”付出了很大的代价,2011年12月发生在晋州市某小区的一个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人物均为化名)
瑶瑶不是这座城市的人,她是从外地过来打工谋生的,但是从小没有吃过什么苦的她工作总是不上心,苦力活没有劲,脑力活没有水平,工作换来换去也没有个稳定的而收入,偏偏结识了一帮成天就知道吃喝玩乐的朋友,收入不高,开销不少,瑶瑶每个月都是入不敷出,好吃懒做的她慢慢开始动了歪心思,准备偷东西。
潜伏在这个小区有段时间了,她最后将张军作为了目标对象,张军的家是密码锁,相对于其他门户,开锁时比较不容易引起注意,于是瑶瑶跟踪了张军大半个月,终于将他家的密码记住了,在20号这天张军出去上班之后,瑶瑶就进入了他的房间。
瑶瑶从客厅开始翻东西,在一个柜子里找到块手表,然后她就进了卧室,将两个床头柜都翻了个底朝天,找到了几千块钱现金和一条金链子,正准备站在椅子上去够高处的衣柜时,有个人突然打开了房门,这个人就是张军,他的手表忘记戴了,回来拿的时候发现家里有人。
看着人高马壮的张军瑶瑶吓得直哆嗦,连忙跪在地上跟张军认错求饶,说自己是第一次犯错,希望张军放过她,一番拉扯之后,张军将瑶瑶绑了起来,准备报警的时候瑶瑶哭着求他千万不要闹到警察局去,她不想留案底。仔细看着这个闯进自己家门的女人,张军突然动了邪念,他慢慢靠近瑶瑶,不顾其反抗对其进行了侵犯。
以奸还盗,张军最后没有报警还将瑶瑶放了回去,瑶瑶之前拿到的现金和手表等钱财自然也是全部还给了张军,但是瑶瑶事后越想越气,觉得自己什么都没偷到还受到了侵犯,于是她去警察局报了警,称被张军强奸了,将事情经过进行了还原。尽管她将自己塑造成了一个完完全全的受害者形象,但是警方还是在第一时间对她进行了控制,因为瑶瑶此时的行为只能算是投案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瑶瑶犯的是什么罪?很明显,她擅自进入张军的房子进行偷盗,已经是触犯了盗窃罪,盗窃罪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这个罪行的处罚需要根据盗窃金额数目的多少来判断,金额达到一千就已经属于金额较大,盗窃数额达到三千以上就有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金额如果到达三万元以上,就要面临更加重的刑罚。瑶瑶从张军卧室里拿出几千元现金和一块手表、金链子,金额已经在三千元以上,可能面临的是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瑶瑶最后并没有偷盗成功,属于偷盗未遂,且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应以作案未遂来定夺,并在原有基础上根据自首情节酌情减轻处罚,所以最后瑶瑶被予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而张军这边的罪就比较严重了,他已经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罪行,张军在对瑶瑶施行侵犯前将她的手脚都进行了捆绑,让瑶瑶在受其侵犯时“无法抗拒”,瑶瑶在主观意愿上是坚决不同意与张军发生性关系的,所以张军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根据我国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要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较重是指奸淫妇女多人、多人对妇女进行轮奸、奸淫幼女等情况,张军一人在自己家中对瑶瑶进行了侵犯,瑶瑶已经成年,所以张军的行为暂不构成情节严重,最后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个是被利欲熏了心,大好年华不依靠自己的双手好好挣钱,却只想着获取不义之财,最后反倒将自己陷入艰难处境,一个是被色欲迷了眼,遭受到入室偷盗自己本是受害者,抓到了盗贼,钱财也没丢失应该是皆大欢喜,自己却又成为了可耻的施害者,两人都要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同时也要有健康积极的三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