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去同事家摘梨被砸伤,家属索赔13万元,法院判了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邻居之间相互帮忙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这种现象也是值得提倡的,在法律上,这种行为被称为“好意施惠”,但在某些时候,邻居之间也有可能“好心办坏事”,一个不小心就有可能导致他人受到损害,那么在这个时候,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得出答案。刘女士是湖南浏阳某花炮厂的一名员工,她与同事黎先生的关系一直不错,而且两人住得也不远,因此平时遇到什么困难,他们都会相互搭把手。
黎先生家有一个果园,果园里的梨子成熟时,黎先生便想着让刘女士去自己家摘点梨子尝尝,但到了约定的当天,黎先生却因为临时有事离开了家,因此当刘女士过来时,是由其妻子黄女士带着刘女士去的果园。
但在摘梨子的过程中,一个梨子从树上掉落,正好打在了刘女士的左眼眶上,刘女士虽然很疼,但她也没有太在意,只是简单地处理了一下就带着梨子回了家,可之后的二十多天里,刘女士的伤却一直不见好,反而越来越严重。
刘女士便在丈夫的陪同下来到医院,经过检查,刘女士被诊断为眼球挫伤、脉络膜破裂,还导致其出现了左耳慢性化脓性中耳炎等症状,最后刘女士经过十五天的住院治疗才得以痊愈,光是治疗费就花了一万多元,而且刘女士的视力也因此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后经过司法部门鉴定,刘女士受到的损害达到了十级伤残的标准,很明显,刘女士受到的损害正是那个掉落的梨子所导致的,而当天摘梨子时,是黄女士在树上将梨子打落,刘女士则在树下捡,因此刘女士及其家属认为,黎先生与黄女士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于是刘女士便一纸诉状将黎先生和黄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黎先生与黄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那么法院会怎么判?
很明显,这是一起典型的侵权责任纠纷,刘女士认为自身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了侵害,因此主张赔偿。侵权责任的构成需要满足如下几个要件:过错、损害事实、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便是侵权责任是否构成的关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在本案中,只要黎先生与黄女士被证明存在过错,那么他们就需要对刘女士进行赔偿。本案中刘女士受到损害时身处黎先生家的果园,而且是在黄女士打落梨子之后,但黄女士当时只是按照刘女士的要求打落了几个梨子,而刘女士受到损害是在黄女士打落梨子之后。
因此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而且黄女士的行为是帮助刘女士将梨子打落并无偿赠与给她,因此其行为不存在过错,属于一种邻里之间互帮互助的行为,出发点是善意的,应当被认定为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
所谓好意施惠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针对这一行为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施惠人非基于故意或是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害,一般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黄女士与刘女士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刘女士被砸伤也纯属意外事故,因此刘女士的诉求并不合理,况且黎先生在得知刘女士住院之后,还主动为其垫付了4000元的医疗费,已经充分展现了他的人道主义精神。
邻里之间互帮互助是一种美德,值得人们去弘扬学习,同时法律也会在其中给予人们足够的保护,《民法典》中有规定,民事行为应当遵循公序良俗。而好意施惠行为就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一种维护,应当受到保护。
不过好意施惠行为造成的损害并非都是无需承担责任的,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的确存在过错,并由于其过错导致了他人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形下,尽管行为人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双方的侵权责任关系已经构成,行为还是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道德与法律共同维护着社会的稳定,法律会给道德一定的保护,但法律给予人们的各项权利也是不容侵犯的,在这种情形下,该承担的责任就必须承担,不过在司法实践中,道德层面的考量也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