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8万娶媳妇,肚子上却有妊娠纹和刀疤,丈母娘:做过阑尾炎手术
彩礼,结婚,奶粉钱,这在婚姻之中一直都是绕不过的话题,但凡上网上多了都会让人感觉:如今的年轻人如果要结婚的话,真的是一件那么难的事情吗?动辄几十万的彩礼,有房有车还是基础要求,婚后还有各种要求,如果有一件办不到,这份婚姻都不好说了。
试问在这种环境之下,对于任何人来说,婚姻都成为了一种奢侈品,这仿佛就违背了一种初心:婚姻,难道看的不是感情吗?
很多时候,用重金彩礼买来的婚礼,女方也有可能仅仅是看到经济条件上的让步,这种情况的婚姻质量定然是可想而知的,在福建就曾发生过一件重金彩礼娶媳妇的事,结果丈夫发现妻子肚子上有一道刀疤,他顿时怀疑妻子打过胎,结果丈母娘跟她说这是阑尾炎手术,但丈夫哪里肯信呢?
说来,这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呢?这一切都要回到2019年,一位姓江的小伙结识了一位姓林的小姐。
据江某回忆说,两人是通过邂逅认识的,确定恋爱关系之后江某便是表示自己要娶林某,之后家里还为江某准备了28万的彩礼,而林家对于江某的条件也是满意的,两人很快便是领证结了婚。
可以说,俩人从认识到结婚,仅仅花了不到半年时间。江某虽然在这场婚礼之中花了不少钱,但能够娶到喜欢的人,自然也是觉得非常值得。
不过这一切,都在两人婚礼那天晚上发生了重大转折,那一天江某无意中看到林某肚皮上有着一道疤痕,这顿时如同一道晴天霹雳一般击中了江某。
江某当即质问林某是不是有过生孩子的经历,林某当即支支吾吾说不出话来,一时间江某当即没有了任何兴致,在这新婚之日得知这种事情,估计是个人都会相当难受。
两人顿时一夜无话,到了第二天江某便是跟林某来到了林家,其丈母娘却表示:这是因为林某做过阑尾炎手术。
但江某哪里肯相信,接着便是问林家有没有阑尾炎手术的医疗证据,林家顿时又支支吾吾了,一时间林某也知道自己理亏了,根本不知道该如何面对江某。
最后林某只好表示:她却是之前就怀孕过,但这件事也确实是没有告诉江某。但看着怒气冲冲的江某,林某也表示这本就是自己不愿提及的过去,为什么要告诉对方呢?
大家也都看出来了,这段婚姻肯定是没法继续了,想到这江某当即便是想到了离婚,还要求林家要退还28万彩礼。
江某还表示,他真正痛心的不是林某打过胎,而是林某对这么重要的事表示隐瞒,而且这种定时炸弹一般的问题,早一点提出来比什么都好。
最让人没有想到的是,江某还找了一条林某好几年前的朋友圈,这条朋友圈顿时让林某傻眼了,因为这条朋友圈上的内容正是林某第一次结婚的内容,也就是说林某跟江某是二婚。
林家在这个点上也再也没办法辩解了,江某也要求只要林家将28万彩礼退回,两家人最终再无瓜葛,最终林家便是只能赔偿3到5万元,江某一怒之下便是将此事告上了法庭,那么江某这所谓的彩礼,能够要回来吗?答案是不太可能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第十九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彩礼作为附条件的赠与,也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从法律上就可以得知,彩礼在法律上的定义就是“赠与”,因此在这种事情上,我们也不难看出,这是需要谨慎一点的,尤其是在这种事情上,夫妻之间还是有必要知根知底的,有句话就很直接也很有道理,很多分手就能解决的事情,就没必要放在离婚了。
有时候我们也要知道,太理性的感情可能还是少了点味道,但感情中又不得不需要这种理性,这是人们需要去均衡的。
有时候我们也要知道,简简单单的感情,有时候在生活中才是最为珍贵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