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和朋友喝22瓶酒起幻觉坠楼身亡,家属起诉同饮者获赔17万
近日,重庆一男子约朋友喝酒,2人多次一起下楼买酒,一同喝完22瓶。男子喝完酒后,产生幻觉,将房屋内茶几掀翻,在躲避“追杀”中意外坠楼身亡......
案情回顾
案发当天,重庆男子杨某(化名)遇到了烦心事,叫来了自己的好友陈某(化名)一起陪他喝酒。
两人在喝酒的期间,推杯换盏,你来我往。双方为了相互证明自己能喝,存在拼酒的行为。酒喝完就一起下楼买,然后继续喝。据楼下零售店的老板回忆,二人下楼买了好几次酒。
在喝完最后一瓶酒,也就是第22瓶时,杨某喝得伶仃大醉,反观陈某还保持着一丝清醒。为此,他还发杨某喝醉的视频给朋友看,并表述:“他已经喝到位了,我还可以继续喝,清醒得很。”
杨某喝醉后,产生了幻觉,据陈某的描述,杨某一直觉得有人在“追杀”他。为了逃避,杨某先是将房间里的茶几打翻,接着又拿起菜刀、棒球棍跑到楼下,将小区楼下停放的车辆,挨个打砸。
陈某眼见事情超出了自己的预料,赶紧联系了两个朋友过去帮忙。另外两个朋友赶到后,和陈某一起制止了杨某,夺下了杨某手中的菜刀。
令陈某等人没想到的是,杨某又冲上楼区,为了躲避幻觉带来的“追杀”,不幸坠楼身亡。
事后,杨某的家属觉得,陈某和物业都存在过错,于是将陈某和物业一并告上法院。
庭审判决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双方都共饮多瓶啤酒,在酒喝完的情况下,杨某多次选择下楼买酒,陈某不但没有阻止和劝阻,还陪杨某一起下楼购买。在杨某明显处于醉酒状态后,陈某拍视频发给朋友炫耀自己没喝醉,从陈某的言语上表明,二人存在拼酒的情形。
杨某的死亡与陈某和其拼酒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杨某作为成年人,应该知晓醉酒带来的危害性,杨某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需赔偿杨某家属17万元。
杨某坠亡是自己醉酒后奔跑躲避所致,物业公司难以预见和管控,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1、陈某赔偿17万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朋友之间的饮酒造成的意外事故,数不胜数,为此还有个疑问,饮酒发生意外,同饮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有无需承担责任的,也有和本案一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在法律上,共同饮酒过程中,饮酒者负有互相不劝酒、不拼酒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发生事故后,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陈某和杨某的拼酒行为,与杨某意外坠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陈某拼酒行为本身存在过错,所以应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指物业要保障小区内业主的绝对安全,这种保障义务需要事先可以预见,例如下雨后路特别滑,物业做了防滑措施;某棵树被大风吹断,物业第一时间将树砍断,防止砸到行人。
回到本案,物业不能预知到,杨某饮酒后坠亡这一特殊情形,无法事先采取安全措施,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小酌怡情,喝醉伤身。喝酒不拼酒跟喝酒不开车是一样的道理,切莫让一时的放纵,酿成大错。
对此案,你们怎么看?
注:图片仅供叙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