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岁男子上岗两小时猝死,家属索赔140万,上海法院判了
人生无常,没有人知道明天和意外谁会先来,当意外发生时,受伤最深的其实是意外背后的家庭,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如何去弥补这些家庭所受到的伤害就成了最重要的问题,比如在上班时发生意外,这个责任该由谁承担,又由谁对其家人做出补偿?
李某某,34岁,上海人,2020年10月底,李某某参加了某公司的招聘会并被录用,该公司此次招工是因为临时用工紧张,所以进行加急招聘。因此李某某面试通过的当天晚上就办理了入职手续,正式开始上班。
本来公司与李某某约定第二天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但李某某刚上班两个小时就突然晕倒在地,同事发现后立马拨打了报警电话,但救护车赶到时,李某某已经离开了人世,后经医生检查,李某某死于猝死。
李某某的家属得知此事后悲痛欲绝,由于李某某是在公司猝死,因此家属便向公司索要140万元的赔偿。公司虽然同意赔偿,但在金额方面,公司认为李某某家属要求得太高,因此双方一直没能达成一致。
最后公司要求进行工伤鉴定,然后由工伤保险与公司共同承担这笔赔偿,经过鉴定,李某某的死亡的确为工伤,家属获赔95万,其中工伤保险承担90万,公司承担5万。在这起事件中,我们可能会存在几个疑问,那么我们就结合法律一起来看一看。
第一个问题是,李某某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他在公司死亡,为何还会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的建立并非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前提,而是以员工到岗为分界线,只要员工正式开始工作,那么他就与公司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其合法权益也就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本案中,李某某已经上岗两个小时,与公司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他就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个问题是,工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可能出现的几种工伤情形的规定,一般来说,在对工伤进行鉴定时,都是从三个要件出发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在这起事件中,李某某刚上班两个小时,自然属于工作时间内,同时他也身处岗位上,而且经过鉴定,李某某猝死属于自身疾病导致,因此他的情况便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第一项的情形,应当视同为工伤。
第三个问题是,工伤发生之后,因工伤产生的赔偿该由谁承担?其实很简单,《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即便本案中的李某某属于刚到岗的员工,公司来不及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在事故发生后,公司也应当补缴,以保障李某某作为员工的权益。一般来说,工伤保险会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费用,不足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那么最后一个问题就来了,工伤赔偿的金额该如何确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也就是说,工伤保险的赔偿额度不是固定的,是根据人民的生活水平来进行确定的,这一举措意在保证职工因工伤死亡后,其家属的物质生活不受到太大的影响。当然,工伤的出现并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人自然是健健康康,没病没灾的好,谁也不愿意受伤甚至是死亡,这样一来,伤害的只会是家人,再多的金钱也不可能抵得过亲人的陪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