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江苏一女子被邻居侵犯,怒剪其命根子再取其命,悲惨
依照我国法律,正当防卫通常是发生在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遭受不法侵害的过程中,如果是事后予以反击,虽然后面发生的事情与前面遭受的不法侵害有关,但并不属于正当防卫,身份从受害者转变为了施害者。
2019年7月16日,王某主动前往了陈某的住处,对此,陈某以为王某已经妥协,愿意与他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因此并没有防备,喝下了王某递过来的水,准备与王某进行下一步的事情,不过陈某还没来得及做什么就陷入了昏迷。
因为王某递过去的水中掺了安眠药,陈某丧失了反抗能力,王某便掏出了准备好的剪刀,恶狠狠的盯住陈某的裤裆,“咔咔”两声就剪断了陈某的命根子。
陈某与王某都是江苏宿迁上了年纪的中老年人,陈某时年64岁,比王某年长13岁,都已经退休,日子过得悠闲,又因为两家住得不远,所以常常一起唠嗑,打发时间。没成想,就在一个月前,王某到陈某家做客,却遭到了陈某的不法侵害。
但由于强jian罪比较特别,可能会对受害者再次造成伤害,受害者心存顾虑,在案发后也就不会想到报警。王某就考虑到自己一把年纪了,这件事情传出去对自己的名声不好,还可能会对儿孙造成影响,因此没有及时报警,回家后还冲洗了自己的身体,使得许多关键证据被破坏。
王某没敢把这事告诉任何人,也不再和陈某往来,可陈某强迫王某的事情,还是给王某造成很大的心理伤害,使得王某整宿整宿的做噩梦,而陈某见王某没报警,又避着他,却是更加胆大,有意接近,对王某做出骚扰的行为。
王某憎恨不已,懊悔自己没有及时报警,再想报警把陈某关进去,却已没了证据,王某心中的负面情绪越来越多,最终决定对陈某施以报复,也就有了上述的行为。
如果陈某事后报警,王某对其做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不过把陈某的命根子剪了后,王某并没有完全消气,又脱下了自己脚上穿的丝袜,把陈某给勒死了。王某在主观上有非法剥夺陈某生命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发不久后,陈某的尸体被他人发现,警方对案件进行调查。而王某并没有逃避,在公安机关中,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检方则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王某提起了公诉。
从本案的结果看,王某的所作所为无疑是“伤敌一千,自损八百”。王某在受到不法侵害后顾及脸面,也不想儿孙受到她的印象,因此选择了不报警,没有将犯罪者陈某绳之以法。而在被陈某骚扰时,王某仍没有想着报警或告诉家人。
结果却是做出了杀人的行为,从受害者转变为了一个杀人犯,陈某侵害过她的事情也不可能再瞒住,虽然陈某在整起案件中有过错,王某大概率不会被判处死刑,但犯罪的成本并不低。
陈某已经遇害,不会背负刑事案件,反而是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背负刑事案件,难免会对子女、孙辈造成影响。
王某在痛恨陈某时忽视了犯罪成本,最终做出杀人的事情,不可否认,复仇后王某会有短暂的解气,将心中的怨气都发泄了出去,可扑面而来的却又是她需要承担的后果,家人也避不可免受到影响。
这样的结局是让人惋惜的,如果王某将事情告知家人,寻求家人的帮助,结局可能都不一样。当然,如果陈某没有为老不尊,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也不可能丢了自己的生命,同样会对自己的家人造成负面的印象。
另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jian、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王某是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采取防卫行为,造成陈某死亡,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事后施以报复,并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