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福建一起因陪酒女太漂亮引发的悲剧
“美人醉酒带娇羞,好赏歌舞几时休,青山绿水天地外,楼内谁知几度秋。”
古时有人以此诗句来描写风月场所中的情形,美人、歌舞、美酒三者不可或缺,沉迷其中的人不在少数,仅仅是为了美人的回眸一笑,就有不少人将腰间盘缠如数给出,在风花雪月之间将人生蹉跎。
发展到现在,这种场所已经发生了变化,善男信女们都喜欢在其中放松身心,朋友聚会、商务应酬最后总是避免不了进入这一“销金窟”中,吕军自己做点小生意,平时的应酬往来比较多,对这些地方熟门熟路,2013年3月29号晚上,恰好有几个朋友在泉州,他便邀请几人一起在大华酒店聚餐。
这一次聚会原本就像他以前参加的每一场聚会一样,因为一个差错,他最终面临牢狱之灾,其中原因就是发生了一因陪酒女太漂亮引发的悲剧。
这名女子就是祝某,是吕军在进入KTV之前联系的,专门前来为吕军等人助兴,坐在吕军身边十分热情,与他很快就开始以亲密关系的状态相处,在接下来的几个小时中,他们所有人都十分尽兴。
祝某非常年轻貌美,在这一行业已经工作了有段时间,什么时候该说什么话、用什么表情都十分娴熟,非常会哄吕军开心,他张开手将她搂在身边,与大家在一起举杯痛饮十分开心。
到了凌晨1点多,所有人尽兴而归,祝某还与吕军黏在一起,两个人十指紧握,大堂经理过来催促祝某可以结束服务了,祝某抱着吕军走出了包厢。
随后两个人十分默契地直接走进了该酒店的房间,约莫1个小时之后,祝某的“哥哥”前来接她回家,发现她处于醉酒状态,神志不清,最主要的是衣衫不整,于是询问吕军是否对她进行了伤害行为,祝某一开始并未表态,醒酒之后与“哥哥”一起前往派出所报案。
在她的体内,警方并未提取到吕军的DNA信息,不过在对吕军进行调查时,他承认自己确实在酒后与祝某同床共枕1个多小时,并在此期间与她有过亲密接触,但是他始终认为两人属于两厢情愿,并不是他单方面的强迫,所以这件事情不应该和法律扯上关系。
祝某与哥哥报案称受到他QJ,他坚称两人属于自愿,想要认定两人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需要对多位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吕军连续4次口供都承认了自己与祝某确实发生过关系,但是每一次都坚称双方自愿,案件一时之间难以定性。
根据酒店工作人员所说,他们两人当时进入房间确实是相互搀扶拥抱,看起来十分亲密,但是祝某明显处于醉酒状态,走路不稳;KTV的经理也表示他们两人走的时候举止暧昧,但是后续发生的事情他们并不知情;祝某本人则表示她当时已经完全失去意识,不知道吕军对自己做了什么,所以在醒酒之后在哥哥的提醒之下决定报案,认为吕军确实伤害了自己。
经过相关证据的提取调查,警方最终以涉嫌QJ罪将吕军交由检方,检察院以构成QJ罪对吕军提出公诉。
确认他是否真的构成QJ罪最主要的一点是确认是否违反了祝某的意志。她当时处于醉酒状态,意识不清,第二天报案时体内仍有极高的酒精浓度,可以认定事发时她正处在X防卫能力弱的时候,此时她没有进行反抗不意味着她愿意与吕军发生关系,也有可能是她无法反抗、不知反抗。
结合她在醒来后立马离开酒店以及报警的表现,可以确定吕军确实违反了她的意志,所以法院在综合审理之后以QJ罪判处吕军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这一处罚的判定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此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JY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他在祝某醉酒的情况下对其进行QJ,并未对她造成其他伤害,事后主动交代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所以量刑三年六个月是合理处罚。
不过在此案中还有一些其他情况,吕军也正因为这些情况一直在进行上诉。祝某及其哥哥去往派出所之前,曾经在一家诊所进行过输液醒酒,在此期间他们的对话成为了案件的疑点。
当时除了祝某的哥哥之外,还有一名专门管理她们这些人员的经理黄某也在现场,祝某在输液醒酒时,黄某称祝某还是处子之身,吕军犯下如此大错应当进行赔偿,一番商议之后,几人决定向吕军索要10万元赔偿费,为了避免吕军状告他们敲诈勒索,黄某还专门拟定了一份“赔偿书”,强迫吕军签字。
但实际上吕某是否真的是处子之身经过鉴定便知,鉴定结果显示她并不是,由此一来,黄某等人要吕军赔偿的情况就有敲诈勒索之嫌,吕军怀疑正是因为拒绝赔偿,所以他们才选择报警处理。
祝某、黄某等人是否想要通过这种方式敲诈勒索存疑,但是不可否认的一点是吕军确实违背了祝某的意愿,所以对他的审判是合理的,至于祝某、黄某等人是否需要另案处理则另说。
陪酒女太漂亮而引发了如此悲剧,主要原因其实是双方都不注意自己的行为,所以双方都应当自我反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