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南一保姆被辞退却赖着不走,原来与66岁雇主同居5年
湖南女子肖某英进入彭家的第一年,方方面面都还做的不错,在照顾彭某父母的事情上尽心尽力,彭某及其父亲彭某民都很满意,之后,肖某英便没有再特别管过父母家里的事情,但肖某英所做的事情,彭某还是有所耳闻的,不过考虑到之前聘请肖某英做保姆时,还有另外的意思,所以彭某暂时选择了忍耐,只要肖某英的行为不超过自己的底线,彭某也不会想着辞退她,中止这段不同寻常的关系。
但在第五年,肖某待在彭家已然是副女主人的态度,把儿媳和孙子都带过来了,彭某便感到了危机,认为肖某英做出了超过自己分内的行为,其行为已经到了她的忍耐极限。
虽然彭某同意自己的父亲彭某民晚年有个伴,可肖某英真要把自己当成这个家的女主人,那事情就不同了,彭某不能接受,因此要辞退肖某英,不过请人容易送人难,肖某英霸占着彭某父母所住的房子,并且将彭某民赶到了乡下。
肖某英认为她没有理由离开这里,五年前,她走进这个家不仅仅是做彭某父母的保姆,还是以彭某民晚年伴侣的身份去的。一方面,彭某长期“聘请”她,让她照顾彭某的父母到死;另一方面,彭某每月可拿到一笔800元的工资,实际是偏低的,但肖某英考虑到彭某民的干部身份,有稳定的退休工资,自己也吃不了亏,因此她便同意了。
据肖某英所述,当时双方还口头协议过,如果彭某要提前辞退肖某英,需按每月1600元的工资支付。因此双方的矛盾爆发后,肖某英先是向彭某提出了补上另一半工资的要求,另外,肖某英还认为自己受到了彭某的欺骗,提前辞退她对她造成了损失和心灵伤害,而且彭某民还曾对她使用过暴力,因此肖某英又提出了5万元的额外补偿要求。
对此,彭某都没有同意,让肖某英马上离开她的家,否则她就报警。但即便房子实际是在碰的名下,且彭某把家里面的东西都上了锁,肖某英却没有退缩,拿菜刀暴力拆除,肖某英也不再照顾彭某行动不便的母亲。
彭某的母亲还未离世,但由于其母有20年的精神病史,彭某也知道彭某民曾有过离家的想法,并且在其十多岁时,彭某民有过一时间没有回家,当时彭某就特别害怕彭某民不要她和母亲了,但彭某民后来还是回家了。因为心中有对妻女的愧疚,还有对这个家的眷恋,彭某民最终选择了留下,并照顾了精神有障碍的妻子。
对此,妻子的娘家以及彭某的心里都是动容的,因此彭某民66岁时,不管是其岳父还是其女儿,都同意了他找个不结婚的老伴的想法,于是肖某英也就进了彭家。
但值得一提的是,彭某民在没有离婚以及妻子未离世的情况下与另一名女子共同生活,两人的关系其实是属于非法同居。非法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民法典实施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按照法律的规定,成年子女对年老的父母有赡养义务,不过彭某这时候也才三十多岁,并没有放下手中的事业,较为忙碌,因此也就难以顾及到父母,且彭某民上了年纪,心里面也是感到寂寞的,出于种种原因,肖某英与彭某民“同居”了,然后又不可避免的发生了冲突。
彭某允许彭某民有个不结婚的晚年伴侣,意思是彭某民可以有个同居女友,但肖某英试图成为这个家的女主人,彭某是不同意的,双发发生冲突后,彭某民也选择了解除与肖某英的劳动关系,并且拿出了一万元作为肖某英的租房补偿。
不过肖某英认为这一万元的数额太少,她没那么好打发,但如果走法律途径,主要也还是以调解为主,考虑到肖某英照顾了彭某民五年,期间无微不至,因此可适当的给付一定数额的补偿。
最终双方以解除劳务合同的方式处理了这场纠纷,考虑到彭某民、彭某父女当初有招聘肖某英做保姆的意思,且彭某民每月支付了肖某英工资,是可以认定双方建立了劳务关系,值得一提的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还是不同的,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经居委会调解,彭某这一方拿出3万元的经济补偿,由于彭某民已经支付给了肖某英一万,还只需拿出2万,尽管肖某英对这个数额不太满意,但如果真打官司的话,肖某英实际也拿不到更多,最终肖某英选择了接受,这场闹剧到此也就画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