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烤肉店醉酒后摔死,家属算出1266万赔偿,法院还社会公道
合理的索赔是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发生侵权民事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于是辽宁大连男子宋某在烤肉店醉酒摔死后,其家属认为烤肉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计算了相关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266万元,大概也是觉得这个数字太过惊人,考虑到烤肉店的实际情况,宋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烤肉店赔偿200万元。
宋某的家属估计还认为自己很仁慈,是个讲道理的人,但没想到,法院给出的判决结果远在他们的意料之外。
我们先来看看事发经过,宋某年纪轻轻,喜欢大晚上的与朋友聚会,喝酒、烧烤、烤肉样样都不缺,这摊结束了还有下一摊,2014年2月2日是大年初三,为庆祝新年自然是要好好搓一顿,宋某便与几个朋友一块去了烤肉店,还点了些酒,推杯换盏,不亦乐乎。
几人吃的高兴,吃完后自然还是要回家的,不过去结账时,已喝得迷迷糊糊的宋某没有特别注意,一脚踩空就从一楼跌到了地下一层,把旁边的朋友吓得酒都醒了一半,连忙去看宋某的情况,宋某已经陷入了昏迷,烤肉店的服务人员也在事发的第一时间赶了过来,并拨打了急救电话。
不过考虑到急救车过来也需要段时间,朋友们便打车把宋某送到了医院,但不幸的是,至2月7日,宋某还是没能抢救过来,永远的闭上了双眼,死因系跌倒致颅骨重度损伤。
在本案中,烤肉店正常营业,是否对顾客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其实并不是说人在店里摔倒,导致死亡,烤肉店就构成侵权。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也是有注意义务,简而言之,不能将自己的生命安全全权交由他人,有些情况需要自己注意并避免悲剧的发生。
宋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清楚自己在做什么,这么做有可能带来的后果,而在聚餐期间,他的朋友们并没有灌酒的行为,宋某喝得酩酊大醉,忽视了该行为可能带给自身的危害,因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导致自己从楼梯上摔了下去。
其次,烤肉店提供了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楼梯处光线明显,有安全扶手,即使顾客喝多了,但只要扶着扶手下楼,也不会发生摔倒的事情,顾客喝多也不能怪烤肉店卖酒,烤肉店并没有存在强行卖酒的行为。
安全保障义务则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解释》中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
如果死者家属主张烤肉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需要提供烤肉店在事发后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做出任何反应,没有拨打急救电话的相关证据,宋某摔下楼梯与楼梯的设置、烤肉店的经营情况无关,但事发后,烤肉店有义务尽到范围内的救助义务,在本案中,烤肉店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
宋某摔倒致亡的损害结果与烤肉店的行为不存在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了烤肉店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任何赔偿,驳回原告全部诉讼的判决。
不过毕竟是条人命,烤肉店虽然对宋某家属索赔200万的做法感到不理解,但烤肉店对宋某死亡的事情还是感到同情,因此出于人道主义,愿意支付宋某家属3万元经济补偿。
但宋某家属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诉讼,认为烤肉店内的楼梯踏步高度、宽度和倾斜角度、防滑均不符合相关标准,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宋某家属并没有向法院提交楼梯设计不符合标准的相关证据,二审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一开始,烤肉店收到法院的传票,一颗心也是突突直跳,即使清楚宋某摔倒是他自身的原因,但人命关天,烤肉店还是担心结果有失偏颇,但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并非是“谁死谁有理”,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