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女童吃芭蕉噎死,父母向赠送芭蕉邻居索赔73万,佛山法院判了
“恶之显者祸浅,而隐者祸深。”祸患如果表现于外被人所知,造成的危害反而较小;可如果隐藏得深,不被人察觉,则有可能造成更大的危害。所以才会有人说要防范于未然,否则,因一时的疏漏所导致的后果,可能会超出我们的预料。
发生在广东的这起案例就是如此,一5岁女童吃下邻居好心送来的芭蕉,竟然不幸噎死,其父母悲痛欲绝,将赠送芭蕉的邻居告上了法庭,向其索要赔偿73万元。邻居要为自己的好心之举承担赔偿吗?佛山法院会如何判决呢?一切还需慢慢看来。
小云和小曾是一对关系亲近的好友,两个人年纪相仿,加上又是邻居,所以经常会一起玩闹,有什么好吃的好玩的二人也会一起分享。这天,小云路过苏大妈家的芭蕉地的时候,苏大妈正在地里劳作,看着小云炽热的目光,苏大妈自然没有吝啬,当即就摘了几个芭蕉给她。
小云开心极了,和苏大妈道过谢后,便蹦蹦跳跳地回了家。家人看到小云手上多了几个来路不明的芭蕉,连忙询问其来历,得知是苏大妈给的后,便放下了心。苏大妈和小云一家也是邻居,由于喜欢孩子,经常会给些零食水果给附近的孩子吃,却没想到这次竟然酿成了大祸。
小云正一个人享受美味的芭蕉时,突然想到小曾也喜欢吃芭蕉,于是拿上芭蕉去到了小曾家,打算和她一起分享。好友带着美食前来,小曾自然开心极了,当即剥开了芭蕉大口大口地吃了起来。不想正吃得尽兴的时候,意外却发生了。
由于吃的着急了些,年幼的小曾还没咀嚼好就把一大口芭蕉吞入了腹中,导致一下没注意,喉咙被噎得说不出话来。小云见小曾的脸被憋得通红,赶紧叫来了家里的大人,这才把小曾送往了医院。只是,由于未能及时得到救助,小曾最后还是在医院里失去了年幼的生命。
医院给出的死亡原因是异物吸入窒息,并且在进行抢救时也从小曾的喉咙中取出了带血丝的芭蕉。原本是一场谁也无法预料的意外,小曾的父母却把罪责推给了送给小云芭蕉的苏大妈,以及和小曾分享芭蕉的小云,在他们看来,如果小云没有从苏大妈手中拿到芭蕉并与小曾分享,小曾便不会丧命。
悲痛之余,小曾的父母将苏大妈和小云告上了法庭,要其为小曾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共计73万余元的赔偿。这可把苏大妈和小云的家人整懵了,虽然对于小曾的死亡,他们也十分痛心,但苏大妈是出于喜爱孩子的心情才给了小云芭蕉,没办法预料到她会和小曾一起分享,也不知道小曾在芭蕉的过程中竟然会噎住。
而小云呢?则更加委屈了,她是出于和小曾分享美食的好意才会给小曾芭蕉,完全不具有任何的恶意,更不会想到小曾竟然会因为吃芭蕉噎死过去。现在她不仅担上一个祸害朋友的罪名,还要被大人们指责,不禁留下了难过又委屈的泪水。小云的父母看到自己的宝贝女儿受到这样的委屈,同样也是心疼不已。
那么法院对此会如何裁决呢?如果小曾的死亡的确是由苏大妈和小云造成的,则她们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只是,从当前的种种情况判断,并不能证明是苏大妈和小云造成了小曾的死亡,如果二人应为小曾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则需要证明二人侵害了小曾的生命健康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构成侵权的四个要素分别为“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小云和苏大妈虽然有相应的赠送芭蕉的行为,但是这一行为完全是出于分享食物的目的,不存在任何的过错,因此就算造成了小曾噎死的事实,也仍旧不能证明小曾的是就是由二人的赠送行为造成的,只能说是意外导致,不存在绝对的因果关系。
同时,小曾的父母作为她的直接监护人,对小曾具有相应的监护责任。然而他们并没能在小曾发生意外之前,及时排查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叮嘱小曾吃东西时注意安全,本身对小曾的照顾存在一定的疏漏,最后导致了意外情况的发生。
考虑到以上因素,法院最后做出了判决。认为苏大妈的赠送行为获得了小云父母的准许,并且不存在故意致人损害的目的,因此不需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而小云作为未成年人,根本难以认识到吃芭蕉可能会造成的危险,以对小曾进行及时的提醒,同时她也不存在相应的义务,因此同样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驳回了小曾父母的诉讼请求,这起案例到此也得到了一个合理的解决方式。本是邻居间互赠食品的好心之举,最后却发生了谁也难以预料的意外,造成了小曾一家的伤痛。虽然值得同情,但其向邻居索要赔偿的行为,的确有失公道,毕竟天灾人祸并不是我们可以操控的,只能在以后的生活中提高安全意识,尽量规避意外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