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大连男子烤肉店醉酒后摔死,家属索赔1266万,法院怎么判的
当代人们的夜间生活可谓是丰富多彩,夜宵更是盛行,休闲时光与朋友边吃烧烤边喝酒边聊天那真是舒服。但在喝酒的时候可千万不能过量,否则指不定会惹出什么不必要的麻烦,此前辽宁大连就曾发生过这样的例子。男子与朋友在烤肉店相约,不料醉酒后摔倒猝死,其家属悲伤之余却将烤肉店告上法庭,并索赔1266万赔偿……
家住辽宁大连的宋某平时交友广泛,时不时就会约上三两好友一起去家附近的烤肉店聚餐,2014年2月2日晚他便约了朋友王某一同去烤肉店。期间点了不少白酒,几人聊得痛快喝得也畅快,很快白酒便见了底。而尽兴的几人也是喝得醉醺醺的,眼见聚会到了尾声,他们结账准备回家。
不料宋某从一楼下负一层的楼梯时,或许是因为醉得厉害,一时脚步不稳竟直直摔了下去。他的朋友见状,酒立即醒了大半,急忙将其送去医院。然而遗憾的是已经晚了,宋某那一摔导致颅骨重度损伤,五天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好端端的,出去聚会时还是活泼乱跳的,回来却成了一具冰凉的尸体。
宋某家属伤心不已,但他们在伤心之余,却将错推到了烤肉店身上。认为是他们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才导致宋某醉酒后摔死。因而认为烤肉店该承担赔偿责任,将烤肉店与经营者告上法庭,算出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赔偿1266万余元。不过他们表示自己也不要多了,只需赔偿200万元即可,烤肉店则觉得自己很冤枉。
这真是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他们卖给宋某的所有商品都是正常交易,且当时宋某已经付款走人。是在下楼期间出的事,这怎么能怪到烤肉店身上?难道烤肉店在每个客人醉酒后还得负责把他们送回家?每个人都来这么一遭,那他们店的生意还要不要做了,干脆改行做送人回家的生意算了。
宋某家属不管这些,执意索赔,那么法院是怎么判的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儿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三项,过错行为、损害后果、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缺一不可成立。
宋某家属没有证据证明该楼梯存在安全隐患,或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那么主张的烤肉店有过错行为并不成立。主张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不能成立,另外宋某作为一个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符合法律规定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他应该清楚醉酒可能带来的后果,却在醉酒状态下下楼,未履行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当然没造成他人损害,也不必为重大过错负责。但从这点可判断,宋某的死亡与烤肉店不存在因果关系,其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故一审法院认定烤肉店无责,对于烤肉店从道义上愿付宋某家属三万元适当经济补偿,法院认为并不不妥。
法院的判决有理有据,无奈宋某家属听不进去,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这次给出的理由是楼梯踏步高度、宽度和倾斜角度不符合相关标准,楼梯防滑也不符合标准,另没证据证明宋某在醉酒状态下摔下楼梯。同时认为事发现场,光线昏暗楼梯与周围环境没明显辨识度,导致宋某没看清摔死。
到这个地步,也实在是有些无理取闹了,宋某家属所给出的证据没有一项符合法律上定义的证据。只是空口捏造,烤肉店之所以愿意赔付三万元完全是考虑有两个未成年孩子,并不代表他们有错。果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值得一提的是,这两次案件受理费共计45600元,均由宋某家属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