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河南采花大盗元秋伏:18名漂亮女子惨遭毒手,最大已经79岁
2001年2月6日,一个浑身是雪的人走进河南省林州市原康派出所,民警以为他是要来报案的。但男子神态看着并不着急,淡定地坐下来才开始说话:“我杀人啦,来投案!”民警一听就愣住了,随即询问:“你在哪儿杀了人?”
不成想,男子接下来的话让他大吃一惊:“我叫元秋伏,我杀的人多了,至少有二十条人命!”原来这个“雪人”竟是警方一直在寻找的采花大盗,随后,元秋伏他一口气交代了自己流窜各地犯下的命案。其数量之多,令从事刑侦工作多年的老民警,也感到一股寒气直逼脊背。
元秋伏,1964年11月17日出生,河南省林州市原康镇人。他第一次作案是在二十岁出头时,当时的他因为家庭条件不好、长相不出众、口才能力一般等等原因,娶不上媳妇。偏偏元秋伏又喜欢看一些少儿不宜的书籍,看完久久不能平静,最后在心中邪念的鼓动下走上歧途。他趁夜闯进一单身女性家中,欲对其行不轨之事,结果动静太大引来了周围邻居。
于是被送入监狱,本来强jiān未遂、抢劫未遂,就算当时判得比较重也不至于判个十几二十几年。问题是元秋伏不甘就此入狱,想尽办法出逃,逃没逃成功。反而还多了一项脱逃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jiān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六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罪并罚,元秋伏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这一下他才老实了。
后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1998年5月22日被释放,实际刑期只有14年。本以为14年的牢狱之灾足够让他有所悔悟,谁知元秋伏死性不改,其实也是。本来就因种种条件不好娶不上媳妇,有了案底,别说娶媳妇难。要想重新融入社会都不容易,元秋伏的性情更添乖张狠戾,这一次更为疯狂。
从侵犯走向jiān杀,1998年7月15日凌晨,元秋伏外出打工路过安阳近郊的菜地。碰上在安阳蓄电厂上班的21岁女工王某独自一人行走,生出邪念,用随身携带的一根尼龙绳将其勒死。随后拖至路边一处菜地实施侵犯,并抢走王某身上的财物,才逃离现场。这一次犯罪,因为证据不足,当时的刑侦手段、科学技术又没那么发达
警方并未查到元秋伏身上,元秋伏作案愈发嚣张,一发不可收拾。专门选择独行的女性下手,或用铁锤、石块趁其不备猛击头部,将其杀害后实施侵犯、抢劫。两年多的时间,元秋伏疯狂作案24起,其中杀人致死18起、杀人未遂6起。元秋伏丧心病狂,作案时,竟连79岁的老太太和18岁的在校女学生也不放过。
这样一个穷凶极恶的人,要他主动自首显然是不可能的,若不是被逼上绝路也不会主动投案。在元秋伏接二连三犯下恶劣刑事案件后,引起了所在省市县的高度重视,警方对案发地加强巡逻。并进行安全宣传,从一起案件查出元秋伏后,将他的线索公开并悬赏通缉。全民警惕,元秋伏无处可躲,只能在深山老林里晃悠。
躲在山里也是冻死饿死,不如痛痛快快出去承认罪行,好歹也能有个干脆死法。所以才有了开头那一出,从这个角度来说,元秋伏的自首不能作为减刑的依据。其一,他是走投无路之下自首,其二,其罪行之恶劣就算自首也不足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元秋伏犯罪情节极其严重,作案手段极其残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且在抢劫罪、抢劫罪之外再添一条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他所犯下的罪行足够枪毙好几次了,数罪并罚,最终决定判处其死刑。至此,这起大案告终,元秋伏随着一声枪响结束了他罪恶的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