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换肝后引发精神病跳楼,家属索赔43万,法院判决赢得赞许
胡某本有一个十分幸福的人生,作为家里的顶梁柱,他勤勤恳恳的工作。一家人的日子虽然不是什么大富大贵,但只要和和睦睦,过得倒也是安稳。不成想一个突如其来的意外打破了胡家宁静的生活,六年前,素来健康的胡某开始出现不适症状。起初他还没有当回事,不料这症状越发严重,闹到后来实在撑不住了才去医院。
一查发现竟然是患上了原发性肝癌,为治好这病,胡某是跑上跑下。几乎花光了一家的积蓄,多次手术之后,发现还是没有好转。此时医生给出了最后的方案,倘若成功就可以彻底治好,那便是进行换肝手术。这笔手术的花销不小,可亲人的命还是比较重要,思来想去胡家决定进行换肝手术。
经历漫长等待后,胡某等到了合适的肝源,遂入住上海某医院接受肝移植手术。原以为是新生活的开始,不料成了生命的终结......换肝后的第一天,胡某就开始出现明显躁动不安等精神症状,医院不得不给予约束带和奥氮平治疗。两天后,胡某转入隔离室,依然有明显的“被迫害”、“恐惧”等精神障碍症状。
总幻想有人要害他,情绪焦躁不能平复,有人看护还好。一旦脱离看护就会出问题,当晚19时50分左右,胡某趁没人之际拔掉身上的管子爬上了病房的窗口。他没有丝毫犹豫就跳了下去,等医院发现时已经晚了,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胡某死亡后,他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43万余元,要求医院为胡某的死亡负责。
胡某家属认为,医院对他监护不当和治疗不力,在没有得到精神科医生会诊的情况就让他挪出ICU入住无医护监护。并且禁止家属陪伴,存在对患者精神障碍的病情严重程度判断失误。并且监护措施和持续时间不当等医疗过错,严重违反了不良后果的预见和回避义务,这才导致了无人监护的胡某因精神障碍跳楼坠亡。
那么医院该负责吗?查验确定,胡某的供肝是通过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进行器官匹配后分配,供肝管理符合规定。可以肯定,肝源本身是没有问题的,胡某之所以会出现精神障碍很可能是术后谵妄、肝性脑病。谵妄即神智混乱、行为异常,属于意识障碍的一种,它的发生原因可能是手术本身的创伤、使用各种麻醉镇静药物等等。
另外胡某本身患有肝癌,多次治疗依然复发,术前存在肝硬化、肝功能不全的可能性较高。这种情况下进行肝移植手术,可能会导致肝功能衰竭,继而发生肝性脑病。究竟是哪一种并不好说,不过确定肝源没问题,且在签订过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将责任尽数推到医院身上也不合理,因为家属是知晓可能会发生谵妄等精神系统并发症的。
跳楼又属于不可抗、无法预判的情况,这跟提供的肝源、医院的治疗并没有因果关系,医院也难以确保患者一点寻短见的机会都没有。《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自然要承担责任,但其行为没造成损害也无需负责。
医院在治疗中不存在损害,因此胡某要求赔偿的请求缺乏事实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不过考虑到医院确实存在陪护人员数量不足的情况,虽然这和患者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可引起胡某家属怀疑也是合理情况。故因本次争议产生的鉴定费由院方承担,同时,院方还应给予胡某家属适当的补偿。
最终,法院判定医院支付鉴定费3500元,并补偿两万元赔偿。该判决赢得了赞许,这个结果是经过仔细考量的,医院对于胡某的死是有责任。但责任并不大,一方面医院跟胡某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方面医院也确实存在一定的看管力度缺陷。综合来考量,要求医院不给不符合,要求医院同意家属赔偿43万元的诉求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权衡之后,最终判处支付2万元的赔偿金,驳回其余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