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老人开楼道门撞倒老太致其身亡,家属索赔37万,法院如何判?
人就像一台机器,老了之后就会零件松动,不仅免疫力会下降,反应能力也会越来越差,行动越来越不方便,因此发生意外的频率也会越来越高,发生意外可能就会引发事故,出现事故就会制造纠纷与矛盾,2015年北京海淀区就发生了一起因一个“意外”引发的民事索赔案件。
一个70多岁的老头,开楼道门时意外将一个88岁的老太撞倒,老太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老太家属将老头和小区物业告上法院,要求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37万元,对于这样的案件法院会如何审理?又涉及了哪些相关的法律?我们一起来回顾和分析一下这桩案件。
事情经过:
2015年10月24日上午,家住北京海淀区某小区的88岁任老太,早上出去散步正要回家,走到小区楼下的门禁前,正要拉门进入时,恰好住在同一幢的70多岁的余大爷从门禁内由里往外推门外出,可能门比较紧,余大爷就用力猛了一点,导致外面的任老太从门禁台阶上直接往后仰面跌落,枕部着地,当场就意识不清。
余大爷也被这突然起来的意外吓了一大跳,直接愣在当场不知所措。好在被经过的邻居看到,见此情景,邻居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任老太虽然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但最终还是抢救无效身亡。根据医生诊断,任老太死亡的根本原因为脑疝,而引发脑疝的外部原因是从一平面至另一平面的跌落。
庭审:
任老太的儿子刘某无法接受母亲突然去世的这个噩耗,于是他便一纸诉状将余大爷和小区物业告上法院,要求双方一起赔偿37万元。刘某称他查看了小区监控录像,确认母亲任老太摔倒的直接原因是余大爷疏忽大意、猛力推门,并且余大爷事后也没有进行拨打急救电话,余大爷必须为任老太的死承担责任。
余大爷则称,他当时并不知道门外有人,而且他手上提着垃圾,不可能会用力推门,而且任老太摔倒之后,他并没有逃离现场,他也不是故意不打急救电话,而是没有带手机,所以他才让邻居拨打了电话,这件事情完全就是一个意外,他拒绝赔偿,因为他觉得自己在此次事件中并没有过错。
其次事发地的台阶构筑有缺陷,门禁外平台与台阶连接处距离仅60厘米左右,存在安全隐患,这也是导致任老太死亡的原因之一。”刘某认为,管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中心应当为母亲任老太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物业辩驳称首先单元门前平台不存在缺陷,物业无权擅自改动其结构。在该事件上物业公司并不存在任何的错误,因此也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的责任。其次任老太是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刘某作为子女应当清楚自己母亲的身体状况,在任老太外出时应当找人陪同,造成这样的悲剧,刘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分析:
从任老太死亡的原因上分析,可以得知是余大爷推门的行为,导致任老太摔倒,引发的脑疝,最终导致死亡,因此余大爷推门的行为与任老太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但余大爷是否需要承担本案责任,还要看其是否存在过错。这就需要考虑到余大爷能否预见到开门可能会撞到他人。
如果能够或者应当预见,由于他的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余大爷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客观环境等因素导致余大爷无法预见开门会撞到他人,那余大爷则没有过错,那也就不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是刘某说余大爷没有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如果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余大爷明知或者应知任老太的摔倒是由其所引起,那余大爷就有救人的义务,有义务他没有进行及时的施救,从而导致任老太因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而死亡,那余大爷可能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物业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是门是否存在从里面无法看外面的状况,从而造成从内往外推门伤人的隐患;二是楼门附近的台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三是楼门张贴的告示是否存在未被及时清除等问题,如果上述问题存在或者部分存在,且系物业公司未履行义务的过错行为导致该事件的发生,那物业公司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物业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人员有义务保障业主的安全。
该案件最终的审判结果法院尚未公布,其实不管赔偿多少钱,也挽救不回任老太的生命。这样的意外事件谁都不希望发生,所以不管是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还是年轻人在公共区域行走时一定要谨慎注意,其次就是物业公司或者开发商,安装、改装单元门时,尽量安装从里外都能互相查看的单元门,这样才能尽量避免这种意外的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