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江苏女子老宅遭强拆,与拆迁方发生冲突后,持刀致1死6伤
平时我们经常能遇到拆迁,拆迁可能会使人一夜暴富,比如相关单位为了建设需要,征用民众的房屋,这时通常会给拆迁户一大笔安置费,还会签下可供居住的房屋。然而如果遇到民办拆迁的情况,很多时候开发商为了利益,会缩减拆迁户的补偿款,这也造成二者之间持久以来的纠纷和冲突。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江苏曾发生过这样一起因拆迁引发的命案,女子遭到了拆迁工作人员的日夜骚扰,实在无法忍受持菜刀伤人,结果惨重。法院最后如何判处?暴力拆迁的问题应当如何解决?
江苏宿迁的李某家是一户比较贫穷的人家,家中劳动力以务农为生。一日,某公司开发商到他们家来,让他们签署拆迁协议。李某定睛一看,上面给出的补偿款为600元每平米,她非常愤怒,把拆迁人员轰出了家门。他们当地的房价都是2500以上水平,如果仅仅只拿600元每平米补偿,他们一旦搬离老宅,就意味着全家老小都要去喝西北风。
然而,拆迁人员并不打算放过他们一家,因为李某不签字的话,他们的工程项目迟迟无法通过,到时候需要赔偿很多违约金。因此他们决定“先礼后兵”,软的不行就来硬的,直接开始暴力拆房。
拆迁人员每天定点到他们家门口骚扰,先是把水管、电线全部剪断,断了他们的水电,然后又雇人在深夜叫骂,让他们一家无法入睡。李某今年已经60多岁了,老人家本来就觉浅,现在又有人天天夜里打扰她的睡眠,把李某折磨得痛不欲生。
就在他们忍耐几天后,拆迁的人见他们家的人还不低头,竟然直接一把火把他们家的木柴烧了,妄图通过这种方式把他们吓出房屋。当时李某等人全都在屋内,若是这火不小心蔓延到屋子里,将会对一家人的生命产生威胁。李某和她的家人们赶紧逃离了自己的老宅,搬到她女儿玲玲家里去住。
然而,她却没想到,此举让玲玲一家也遭了秧。拆迁的人跟随他们来到了玲玲家门口,谩骂声和骚扰声让玲玲和三个孩子身心俱疲。玲玲本来就因为工作的问题忙得焦头烂额,现在每天都睡不好,因此患上了精神失常。
在一个周末,拆迁队又过来骚扰,他们这次非常凶猛,拿着铁棍击打大门。玲玲、王某和三个孩子躲在房里瑟瑟发抖,不敢出房门。紧接着,拆迁队又使出下作的方法,把他们家的前门后门全都堵住了,还扬言若是再不同意拆迁,就要将他们一家人憋在里面,让他们永远都别出来。
玲玲非常害怕,连忙拨打了自己弟弟和叔叔的电话,请求他们两人过来帮忙。两个男人赶到以后,就开始和拆迁队的人“谈判”。他们的争吵声越来越大,拆迁队的人不断放出狠话来威胁。玲玲听闻,感觉天都塌了,他们家的男人来了都不管用,恐怕只有用更“强力”的手段才能逼退这些“土匪”。
于是玲玲去厨房拿了刀,从窗户跳了出去,直接过去挥着菜刀砍。她当时已经失去了理智,一阵乱砍之下并不知道自己伤了多少人。等到弟弟把她拦下以后,玲玲才发现拆迁队的头领袁某已经倒在血泊中不省人事,其他几个人也都负了伤。
玲玲深知自己已经犯了法,于是赶紧打了110和120,坐在原地等待警方过来抓她。而负伤的七个人赶紧被送往医院,经过紧急治疗后,六个人脱离生命危险,但是袁某因为伤势过重身亡。警方审理过后,认为玲玲主观上有故意杀人的意图,并且她的行为导致了袁某的死亡,还导致多人受伤。
不过法院在审理的时候,认定玲玲具有防卫、自首的情节。首先,她之所以挥刀伤人,根本原因在于拆迁队先前的骚扰行为。他们当时已经和玲玲一行人产生了激烈的冲突,拆迁队曾用语言威胁过他们,使得一家人产生了恐惧,认为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暴力拆迁本来就是违法的,玲玲用自己的力量抵抗这种违法行为,应当认定具有防卫性质。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玲玲的防卫行为已经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袁某死亡,所以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另外,玲玲在事后打电话报警,并在原地等待警方抓捕;当到达警局后,她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玲玲八年有期徒刑。但是在他们上诉以后,此案又有了转机。二审法院审理时,认为玲玲在行凶过程中没有杀人的意图,主要是行凶的意图。她对于袁某的死亡并不存在故意心态,而是过失心态。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终二审法院判处玲玲五年有期徒刑。
事实上,这起案件不仅是袁某等受害者的悲剧,也是玲玲一家人的悲剧。造成这两种悲剧的原因,除了拆迁队违法的行为外,玲玲处理问题的方式也有问题。在她遇到拆迁队骚扰的时候,可以选择报警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她却选择“以暴制暴”,最终不仅把损失和矛盾扩大化,也让自己锒铛入狱。在我们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千万不能动用私刑,用武力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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