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江苏一桩女儿撞破父亲出轨引发的家庭伦理悲剧
婚姻原本应该是爱情的停靠站,但是有很多夫妻在柴米油盐中将婚姻当成了一个灶台,一个厨房,一把锅铲,这确实是不可避免的生活常态,但是在这些生活之余,爱情始终应该还有一席之地。
当夫妻之间完全没有爱意的时候,最好的结果只有分开,不应该选择冷漠,不应该选择欺骗,更不能选择出轨,当爱意不再的时候,好聚好散便是最好的分别方式,但是放眼我们身边的日常琐碎,能够在分开时还保持体面的夫妻,少之又少。(图片来源于网络,仅配合叙事)
夫妻之间的不体面会造成一段感情的破裂,但是绝大多数夫妻还有一个身份,他们还是孩子的父母,所以他们在争吵的时候伤害的不仅仅是对方,更会伤害到自己的孩子。
从小就在不好的家庭氛围中长大的孩子眼神中总会带有哀怨,江苏的小玲就是这样一个女孩,她不仅从小就听到父母争吵,还亲眼目睹过父母争吵的原因,那个画面她一辈子都不会忘记,也一辈子都无法释怀。
10岁本该是无忧无虑的年纪,这个年龄阶段的孩子应该自由自在地荡秋千,应该和小伙伴一起玩游戏,应该在学校里面参加各种活动,但是小玲总是一个人待在一边,因为她不敢与人交流,也害怕与人沟通,她藏了很多心事,这心事就是她的爸爸与一位陌生的阿姨。
“自己只有一个爸爸妈妈”是所有小朋友都知道的道理,“爸爸只能亲妈妈”也是所有小朋友都知道的道理,但是小玲放学回家之后见到了自己的爸爸亲其他阿姨,不仅如此,她还看到爸爸和别人躺在一起,而她的妈妈在看到之后哭得歇斯底里,极尽悲伤。
那一天是她见到父母吵得最狠的一次,三个大人扭打在一起,一个穿着衣服,两个没有穿衣服,没有穿衣服的人骂得反而最大声,那个女人甚至拿起一个枕头丢到了小玲身上。
10岁真的什么都不懂吗?其实不是,小玲已经知道爸爸做了对不起妈妈的事情,所以她的心里已经开始偏向妈妈,自那一天之后,小玲的爸爸很少回家,回家也会和妈妈吵架,就这样又过了几年,和小玲住在一个地方的同龄人总是嘲笑她。
到了13岁的时候,小玲的个子已经长高了不少,她也学会了控制自己的情绪,学会了在学校里面坚强起来,但是放学回家之后,妈妈又一次带着她看到了爸爸的不堪之处,这一次他们四个人相遇在一家宾馆的房间里面,还是3个大人扭打在一起,还是一样的歇斯底里。
那是2007年,从5月的某一天之后,小玲再也没有见过自己的父亲,而她的母亲则一直在打官司,后来小玲才知道父母正在走离婚程序,她的爸爸不仅不要妈妈了,连她也不要了,不仅如此,她的爸爸后来还抢走了她的手机。这一切都足以让小玲崩溃。
小玲的母亲后来终于选择离婚,但是两人对财产和女儿抚养权的划分根本达不成共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就一切事宜可以进行协商的,可直接协议离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小玲的妈妈要求离婚,两人又并没有在离婚上达成一致,所以最后她选择了诉讼离婚,但是她没有证据证明丈夫出轨以及与他人同居,除了她女儿的口供。
当时的手机摄像功能不先进,她在抓奸的时候也没有喊朋友一起作证,也没有拍摄视频作证,所以最后可以作证的只有小玲,小玲出庭表示确实看见自己的爸爸和陌生女人在一起,并且看见了两次,还说爸爸后来和别的女人住在一起了。
但是她还只有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她与母亲的关系一向比较亲近,所以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她的口供不足以当作判定其父亲出轨的证据,虽然她的父亲也同意了离婚,但是母亲并不能以他出轨为由向其索要经济赔偿。
在谈及小玲的抚养权问题时,小玲的父亲并不想要抚养权,并表示愿意出1.3万元“买断”小玲的所有抚养费,意思就是离婚的时候出1.3万元抚养费,以后就再也不管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而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小玲才13岁,属于未成年人,需要父母进行抚养,即便夫妻二人离婚,他们对小玲还是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小玲的爸爸放弃了抚养权,可以选择一次性交付所有抚养费,但是1.3万元是不合理的,因为小玲后续所有花费的教育经费和生活费等肯定不止这点钱,而小玲的妈妈无法经济独立,所以小玲的父亲必须支付更多的费用。
两个人的婚姻不幸福没有办法强求,但是父母背叛感情,会给孩子带来一辈子的阴影,发生在小玲身上的,就是一个因为家庭不幸福而引发的悲剧。
(本文谢绝任何形式的转载和抄袭,违者必究)